【热点】吴金铎:保险资管存款归属的三大关键问题

刊于《财新专栏》2024年02月27日 10:00 近期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在监管报表填写过程中,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等募集的资金应填入“同业存放”科目,不得计入“一般性存款”,引起热议。  “同业

刊于《财新专栏》2024年02月27日 10:00

       近期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在监管报表填写过程中,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等募集的资金应填入“同业存放”科目,不得计入“一般性存款”,引起热议。 

       “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利差有多大?资管新规之后的两部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和2020年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均规定理财资管和保险资管的投资范围包含大额存单。由于近几年权益市场波动较大,我国居民和机构均出现“卷存款”现象。由于保险资管产品属于私募资管机构,较理财公司的一大优势是协议存款、以及保险资管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等。根据央行1999年-2022年关于“协议存款”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协议存款”仅针对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存款期限在5年期(不含)以上,起存金额3000万以上,利率水平、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

       据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官网数据,2024年3月23日协议存款报价,3年期AAA协议存款报价2.35%-3.2%,5年期2.85%-3.4%。以工商银行APP最高的大额存单利率2.4%(5年期20万起存)比较,协议存款与一般大额存单利差最大可能达到100基点,可谓优势明显。于是,部分银行理财借助保险资管产品通道配置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等获取利差。那么什么情况下“一般性存款”应该归为“同业存放/存款”?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理财子公司是否归于同行业?二是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发行产品筹集的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三是资金的属性是归于资金存入方的资产还是负债?

监管关于“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放/同业存款”的规定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规范的权威文件是201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原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规定同业业务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同业存款”,又称“同业存放”,指的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资金存入方必须为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属于资产负债管理为主业的机构,而保险资管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同属于资管机构。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同业投资”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因此,按照2014年的监管文件,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等募集的资金理应当属于“同业投资”业务。

“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的存款准备金有无区别?

       “一般存款”按主体分为企业、个人和财政存款。包含各类建设存款和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存款、信托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委托贷款基金结余等。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需按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准备金。2014年12月央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调整了“一般性存款”的统计口径。文件规定:2015年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续收的证券和交易阶段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等。387号文明确规定“这些存款应计入存款准备金交存的范围”。这意味着具有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同业借款将纳入存贷比考核,并且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不过,387号文规定该部分需要缴纳的存款准备金暂定为零。我国保险公司、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等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而保险资管产品筹集资金的存款如果按照央行以上文件规定的的统计口径,应当按照“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或SPV存放”条目计入“一般性存款”进行统计,并且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与保险公司、非金融企业等在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相比不同的是,“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或SPV存放”存款准备金按照央行规定暂定为零。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字面上保险资管产品筹集资金按央行规定的广义统计口径,应当纳入统计意义上的“一般性存款”。但这并非商业银行将保险资管筹集资金列入“一般存款”还是“同业存放(存款)”的实质依据。实质的区别在于,商业银行是否为这部分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如果商业银行没有为这部分存款实际缴纳存款准备金,则保险资管发行产品筹集的资金应当纳入“同业存放/存款”;如果商业银行为这部分存款实际缴纳存款准备金,则应当纳入“一般存款”。因此展望未来,若未来监管重新规定其“387号文”规定的证券和交易阶段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等存款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不为0,那么应当将其纳入“一般性存款”,商业银行为其缴纳存款准备金。当前商业银行若无需或者没有实质为保险资管产品筹集资金缴纳存款准备金,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保险资管公司相应获得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即获得“同业存放”或者“同业存款”利率,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其纳入“同业存放/存款”。

存款存入方资金来源是资产还是负债?

       我国的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各种风险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为保险保费收入,这部分为保险公司的所得收入和资产,商业银行需要为其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存入商业银行应当计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性存款”。

       而保险资管产品筹集的资金一般为全社会投资者出资购买的资管产品,筹集的资金属于保险资管公司的负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理财产品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筹集资金的存款,穿透来看应当属于理财公司的存款,因此将这部分归结为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或“同业存放”是合情合理的。

保险资管产品筹集资金归为“同业存款”的规模有多大?

       据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8.16万亿元。保险资管业协会调查数据,2022年末我国保险资管理公司的资金规模合计24.52万亿,其中包括保险资金17.9万亿、第三方保险资金1.8万亿、业外资金约3.38万亿。因此粗略估计广义上我国保险资管产品规模约5.1万亿元。但是按照以往的惯例若不计入保险资管的同业资金的话,那么我国保险资管与银行理财通道业务这部分资金规模大约3.38万亿元。

       从我国理财公司的数据交叉来看:我国银行理财公司2023年年报显示,2023年银行理财公司资产配置情况,穿透前“现金及银行存款”规模约73.4万亿元,占比7.32%;穿透后“现金及银行存款”规模约1.67万亿元(数据来自WIND),与保险资管协会2022年调查的数据“第三方保险资金1.8万亿”相差不大。

       有何影响?首先由于保险资管底层资产“协议存款”的收益率较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等高,因此对银行理财产品而言,若这部分规模收缩,银行理财存款类预期收益大概率较去年及以前有所下降,银行理财投资者回报将会下降。对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银行开门红诉求下,部分机构用这部分业务“圈存款”“圈客户”,但是相对的也推高了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随着保险资管筹集资金的存款属性变更以后,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将有所下降。对银行理财机构而言,由于产品期限一般较短,而投资的银行大额存单或者嵌套为长期限的协议存款等往往期限较长,因而对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要求提高。若保险资管筹集资金存款性质变更,一方面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等作为理财净值稳定的压舱资产,配置盘变化的部分可能比较有限。而追求超额收益的资金或有一定规模流出。整体上,目前我国债市走势相对稳健,发生2022年11月和12月的理财赎回潮的可能性较小,但也需警惕权益市场好转之后这部分资金赎回的风险。无论如何,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特殊时期以特殊形式存在的存款利率都可能更加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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