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新规》:银行的有限松绑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国元证券杨为敩;作者:杨为敩 黄海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从10.28%升至10.92%。

摘要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了规则表述;三是对办法过渡期进行了相应的文件安排。

2、在信用风险资产的权重和风险暴露划定标准层面:

1)将房地产风险暴露细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了更细化的风险权重管理方法,整体下调了风险权重(但开发贷的风险权重是上调的);

2)对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下调为250%;

3)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由150%下调至100%;

4)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上调为按原资产的1.5倍计量,最大不超过150%。

5)基于服务的国内信用证从100%下调到50%。

3、此外,《资本新规》还明确了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并放松了资管产品的穿透认定。

4、《资本新规》的政策意图非常明确:

1)增加银行对地产购买及个人消费的资金支持;

2)调高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会避免过多的银行间同业互持。

5、《资本新规》对银行的影响如下:

1)略微优化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绝大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稳中略有升;

2)定量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从10.28%升至10.92%。

6、该新规通过银行对实体带来的影响不宜评估过高:

1)当前银行并不在一个缺资本的状态,关于信用周期的问题,其痛点也不是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因此,该资本新规对信用的松绑作用有限;

2)该新规对银行的配置结构会产生一些新的变化,譬如,银行可能会增加按揭贷款、股权投资等配置,但这些变化相对本身的周期变化来说,也许仍然不算太大。

7、当然,另一个需要我们密切跟踪的事情是,一旦同业存单及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被上调,是否银行体系内的资金流通会明显下降,未来是否有可能资本会明显向大中型银行集聚,如此的话,同业存单等利率可能会面临一些上升,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可能会更加“政策化”。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风险,信用累积风险,监管政策变化

正文


1、银行分类标准


表1:银行三档分类标准

表2:A股上市银行可能的分类档次


2、信用风险资产的调整


2.1 对金融机构债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新规》)对金融机构债券风险权重整体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整体来说都有所上升其中对A+级和A级银行三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暴露由25%分别上调至30%和40%,对B级和C级银行三个月以上债券风险暴露分别上调至75%和150%,对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上调至150%。上述调整将导致同业资产规模较大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同业存单等投资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面临资产结构调整压力;同时,或将导致信用等级较低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发行难度和融资成本上升,中小银行负债压力或将有所增大。此外,《资本新规》将第一档银行的非银金融机构分为投资级和一般非银金融机构,并将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有利于提升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券流动性。

表3: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表

2.2 对公共实体部门债权

《资本新规》对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整体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对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进行下调,将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专项债风险权重仍为20%,由于地方政府债的投资主体以银行为主,该调整将为银行节约一定资本,同时,或将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配置力度。此外,《资本新规》增加对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权重,并设定为50%。

表4:公共实体部门债权风险权重表

2.3 对公贷款

《资本新规》对一般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整体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对公贷款风险权重总体下调,将一般公司进一步细分,并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85%;同时,新增投资级公司,将其定义为经营情况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债务违约、无对外担保风险、盈利、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并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上述调整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优质实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表5:对公贷款风险权重表

2.4 对个人债权

《资本新规》对个人债权风险权重整体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对个人债权风险暴露进一步细分,风险权重有升有降。将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对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对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同时满足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的风险暴露;将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进一步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并对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75%下调至45%,将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非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则由75%上调至100%,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上调为按原资产的1.5倍计量,最大不超过150%,这与《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

表6:个人债权风险权重表

2.5 对房地产债权

《资本新规》对房地产债权风险权重与《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房地产债权风险权重总体有升有降,进一步细化对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在现行办法中,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外,未做进一步细化区分,《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风险暴露细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并根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等指标,设置了更细化的风险权重,而《资本新规》对具体指标又设置了更进一步的细化风险权重。

1)对于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资本新规》将不符合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提升至150%,将加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投放规模较大且质量堪忧的银行资本占用;

2)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根据其还款是否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和贷款价值比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对于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符合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60%和60%<贷款价值比≤80%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分别由50%下调至40%和45%,对80%<贷款价值比≤90%和90%<贷款价值比≤100%的风险权重分别上调至70%至75%,而《资本新规》中按贷款价值比进一步细分,对符合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50%、50%<贷款价值比≤60%、60%<贷款价值比≤70%、70%<贷款价值比≤80%、80%<贷款价值比≤90%的风险权重分别下调至20%、25%、30%、35%、40%。;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符合审慎要求的60%<贷款价值比≤80%、 80%<贷款价值比≤90%和贷款价值比≥90%的风险权重分别上调至60%、75%和105%,而《资本新规》中按贷款价值比进一步细分,对符合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50%、50%<贷款价值比≤60%、60%<贷款价值比≤70%的风险权重分别下调至30%、35%、40%,对符合审慎要求的70%<贷款价值比≤80%、80%<贷款价值比≤90%和贷款价值比≥100%的风险权重分别上调至60%、75%和105%。

3)对于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除部分商用房地产贷款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外,其余根据贷款价值比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下降。

表7:房地产债权风险权重表

2.6 对股权投资

《资本新规》对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整体与《征求意见稿》一致,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总体下调,释放一定规模的资本占用。《资本新规》对股权投资新增了细分类别:主要包括: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下调至250%,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其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其中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0%),新增细分类别股权投资风险权重相对较低,有利于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化解风险,同时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释放一定规模的资本占用。

表8:股权投资风险权重表

2.7 对合格资产担保

《资本新规》新增了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债券,对于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债券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A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不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以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准,债券发行银行为A+级、A级、B级和C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15%、20%、35%和100%;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表9: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权重表

2.8 对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表10: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3、明确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


表11: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


4.  放松资产管理产品穿透认定


《资本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有三种方法,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新规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穿透法计量的实施条件,但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资管产品管理人可作为独立第三方确认基础资产信息。此次资本新规正式稿将“独立第三方”解释为,“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这表明,特定情况下,资管产品管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第三方确认基础资产信息。依照标准,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 倍。


5、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计算


当前商业银行2023年6月30日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0.28%。如果我们按照新的标准进行估计,假设当前核心一级资本不变,单纯依赖权重计量变换对信用风险资产的作用,那么所得到新的商业银行平均核心一级充足资本率大概为10.92%,将提升0.64%。如果商业银行继续维持核心资本充足率10.28%不变的话,那么预计可释放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约1.2万亿元。

但目前来看,既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高于监管标准,就说明当前银行并不在一个缺资本的状态,关于信用周期的问题,其痛点也不是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因此,即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出现下降,银行也未必会因此而把多余的流动性悉数配置风险资产,因此,该资本新规对信用的松绑作用有限,当然,也许该新规对银行的配置结构会产生一些新的变化,譬如,银行可能会增加按揭贷款、股权投资等配置,但这些变化相对本身的周期变化来说,也许仍然不算太大。


注:文中节选自国元证券2023年11月5日研究报告《《资本新规》:银行的有限松绑》,报告分析师:杨为敩S002052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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