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湛:融资融券标的与担保物扩容,券商两融业务迎来新机遇

2019年8月9日,继证金公司下调转融资费率80BP(基点)后,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将两融标的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并将于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作者:中山证券李湛

来源:湛述宏观

2019年8月9日,继证金公司下调转融资费率80BP(基点)后,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将两融标的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并将于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核心内容

总体而言,两融交易实施细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五大方面:

其一,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其二,在保留原有标的基础上,融资融券标的按加权评价指标的大小排序,扩大至1600只,其中,深交所与上交所各扩容至800只。

其三,优化标的物范畴,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修订后的维持担保比例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经证券公司认可,客户可以将除现金、股票、债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作为补充担保物,且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

其四,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其五,风险识别与监控下沉。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二、核心观点解读

针对上述修改的几个方面,我们认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影响如下:

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的限制,证券公司可以自行评估客户的质量,设置符合客户风险偏好需求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这有利于解决资金供给与需求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识别与监控下沉至证券公司,即通过融资融券业务与风险由证券公司自担的方式,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

两融标的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总体增幅达68.42%。其中,深 交所融资融券标的增幅88.23%,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增幅52.38%,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创业板与中小板标的市值点总市值的比重有显著提高。标的扩容的影响主要有:其一,在外部进出口问题不断升级,内部经济增长步入高质量发展的环境下,新增标的将有利于提升融资融券市场需求;其二,在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下,会激发原有标的新的需求,有利于扩大两融业务规模。

不动产被明确纳入担保物范畴。《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指出,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明确指出经证券公司认可,其他担保物可以是除现金、股票、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将不动产等纳入担保物范畴,有利于盘活以不动产为代表现在社会存量资产。其具体作用有二:其一,有利于通过追加不动产等担保物的方式,增加现有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其二,对新融资标的而言,将打破原有限制,从数量与规模上打开新局面。

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这主要是增加客户超额保证金的灵活度与自由度。

《实施细则》通过修订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容融资融券标的,将不动产纳入担保物范畴以及增加客户超额保证金的可支配度与自由度,以及风险识别与监控下沉等五大举措,通过从供给与需求两端同时发力,诸如标的扩容增幅68.42%、不动产等纳入担保物范畴等,将极大有盘活现有存量资产,激发融资融券市场活力。《实施细则》优化了交易机制,解决了担保物不足、社会存量资本以及超额保证金不流通等问题,在风险识别与监控下沉的整体框架下,《实施细则》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增添新指向,将极大的促进两融业务及其规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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