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宏观:个人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个人破产的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

作者:华夏,朱启兵

来源:朱启兵宏观研究

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7月16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布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方案》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新平衡债权债务人利益

个人破产的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尤其对债务人而言,他一旦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则所有针对他的其他诉讼将被中止,即使需要清算,其基本生活权利也是可以得到保障。对于债权人,个人破产方式的存在将促使债权人在考虑出借资金时更加小心谨慎,增加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等措施。对于债务人,个人破产的选项给了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创业者或家庭,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也使那些有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终身负债。此外,虽然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债务人信用修复和重新开始的希望,但破产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包括退出市场、职位限制、消费水准限制等。

促进第三方清收机构良性发展

由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催收行业野蛮发展,造成很多社会悲剧和问题。另外,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理论上为这一情况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客观上也将促进第三方清收中介结构良性发展。在个人债务清偿和个人破产之间,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且市场空间可观。例如,2018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清偿信贷总额为788.61亿元,个人债务清偿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目前国内委外清收机构已经开始形成规模,债务清收行业正在逐步发展,有关规范也陆续出台。例如,2017年5月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未来的法律法规必将对有关中介清收机构的法律地位、准入标准、自律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倒逼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致经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现;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的初步完善阶段,其标志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着力建设;第四个阶段是2014年后的快速提升阶段,国家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央出台规划,地方立法等(顾敏康,2019)。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营商环境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中国国情较为复杂,与个人破产制度紧密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另外,还存在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如何确认证明,是否需要牵涉到婚姻法修法,以他人名义代持资产如何界定,农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可能出现的新型主体破产问题,恶意逃废债与诚实债务人如何界定,等等一系列问题,这都需要在漫长的制度探索过程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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