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及其影响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招商宏观谢亚轩;作者: 林喜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职能、为金融控股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核心观点:

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架构改革体现了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从全局角度管控金融风险,在不断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职能,为金融控股公司后续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架构为“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一委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两会分别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对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包括: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发行审核工作;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合并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金控监管架构向国际靠拢。一方面,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借鉴了发达市场经验,优化了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架构;另一方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职能、为金融控股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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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内容:


一、金融监管架构改革举措


1.1现行金融监管架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架构为“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一委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两会分别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中,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1.2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具体举措

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其中,对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包括以下具体举措:

1.2.1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提请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础组建,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

根据国务院提请的改革方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整。

首先,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次,将之前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统一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发行审核工作。

1.2.3合并地方金融监管职能

根据国务院提请的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合并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地方政府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1.2.4剥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

根据国务院提请的改革方案,将中央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剥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对金控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2年9月,已有三家公司获批金控牌照,分别为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同时,光大集团、万向控股的金控牌照申请也已获人民银行受理。

金融监管架构改革体现了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从全局角度管控金融风险,在不断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职能,为金融控股公司后续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1金控监管架构向国际靠拢

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美联储接管几乎所有集团层面监管,对集团母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其余对应监管部门负责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牌照批复及日常监管。

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启了对金融混业经营认可之先河,也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打下根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为集团控股公司,即本身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对金控集团法人主体的监管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控股集团中的子公司仍沿用分业监管模式,由各监管职责部门具体负责。

次贷危机以后,新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监管权力的分散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正,进一步加强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方面的职能与监管权限。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是尽可能地采纳具体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和意见,以免重复监管。

2.2做实监管职能推动金控公司平稳发展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合并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等金融监管架构改革举措进一步坐实了相关监管职能、为金融控股发展建立了良好的监管制度基础,有望推动未来金融控股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注:本文为招商证券于2023年3月8日发布的《【招商证券林喜鹏】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及其影响——金控专题系列报告之七》;报告分析师:林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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