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缘何受阻?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中金研究 作者: 黄亚东 黎芝源等

欧美的反垄断监管仍会持续,但数字经济发展出新产品、新要素、新组织,给基于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新的反垄断理论。

2023年7月12日,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法官杰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做出裁决,驳回了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阻止微软收购动视暴雪的请求[1]。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有裁决。7月15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FTC的请求,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在美国的障碍基本消除[2]。7月19日,微软和动视暴雪同意将交易期限延迟至10月18日[3]。2022年1月,微软宣布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成为微软历史上第一大收购[4]。

近些年,美国和欧洲都加强了反垄断监管,FTC阻止微软收购动视暴雪是一个体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2023年预算达到4.3亿美元,比2022年增长14.2%,增速为2010年以来最高。2023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全职员工数量根据预算将达到1380人,比2022年增加261人[5]。欧洲也有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2022年7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数字市场法》,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于2023年5月2日开始适用[6]。《数字市场法》适用于数字平台的“看门人”,即过去三年中在欧盟境内的年营业额达到75亿欧元,或最近一年估值超过750亿欧元的企业。《数字市场法》规定“看门人”不得对企业和消费者施加不公平的条件,并确保重要数字服务的开放性,违反《数字市场法》将面临最高达年营业额10%的罚款。

加强反垄断监管的背景是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使得头部企业的规模不断增大,引起垄断担忧。所谓网络效应,指的是某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会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而增加。例如,使用电话的用户越多,每个用户从电话网络中能够获得的收益也会越多。数字经济中的电商、社交网络、搜索等都具有网络效应。因此,头部数字经济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以MAAMG(Meta、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为例,其总市值从2012年末的1.1万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7月14日的8.3万亿美元。MAAMG的总市值与标普500的总市值之比从2012年末的8.9%增长至2023年7月14日的25.1%。

此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微软收购动视暴雪的反垄断调查受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当前主流的反垄断理论基于芝加哥学派,更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对于反垄断,有两种观点。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哈佛学派提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认为过高的市场集中度会损害市场绩效,规模大即有损竞争。因此为了促进竞争,政府应该主动干预市场,提高市场管制。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1976年美国通过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要求大公司在完成合并、收购前向政府提交报告,强化了事前监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芝加哥学派崛起,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防止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市场集中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损失。芝加哥学派认为大公司相比小公司更加有规模效应,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打通供应链,提高物流效率,因此也有能力降低最终的销售价格,对消费者更加有利。目前美国主流的反垄断理论是基于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不能只看市场规模,更要看是否对消费者有利,是否能够提升消费者福利,通常认为降低价格是对消费者有利的。对于数字经济相关的企业,提供的很多产品是“零价格”,如免费的搜索服务、社交服务,所以比较难论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负面影响。

第二,目前美国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占主导,更偏向芝加哥学派观点。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目前有六名保守派大法官,三名自由派大法官。相比于自由派大法官,保守派大法官更加支持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即反垄断应以消费者福利作为衡量标准,对大科技公司的反垄断审查持有相对审慎的态度。在近些年,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倾向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FTC的很多反垄断诉讼或比较难以得到支持。

第三,相比于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受到的反垄断挑战较小。横向合并,或者说行业内合并,会加大行业的集中度,使得企业有更大的议价能力,从而对消费者不利。纵向合并,或者说行业间合并,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加强行业的竞争,对消费者更有利,受到的反垄断挑战较小。例如,2022年,亚马逊宣布完成对好莱坞电影制片厂米高梅的收购,该交易属于纵向合并。欧洲监管机构称这笔交易“不会显著减少”欧洲市场的竞争[7]。2017年,美国司法部要求阻止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与时代华纳公司的交易,是其40年来首次对纵向合并提起诉讼,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微软收购动视暴雪也属于纵向合并,两家企业属于不同行业,因此到的反垄断挑战较小。

我们认为欧美的反垄断监管仍会持续,但数字经济发展出新产品、新要素、新组织,给基于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新的反垄断理论。一是新的产品-“零价商品”,使传统的基于价格理论的反垄断理论似乎难以分析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二是新的要素-数据,将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因素从价格扩展到隐私领域。不仅高价格会影响消费者福利,隐私保护也会影响消费者福利。三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平台经济,使传统的反垄断理论难以适用。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将网络拆分,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效用,与反垄断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平台经济下,传统的卖方和买方两方机制扩展到了卖方、买方、平台三方机制。卖方福利的可持续性也会影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基于以上三个挑战,我们认为反垄断理论可能向三个方向延伸,值得关注。第一,将创新纳入消费者福利的分析中。消费者福利水平不仅依赖于价格,还有商品的种类,因此可能要重视创新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二,将数据和隐私保护纳入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范畴。有观点认为隐私是消费者使用数字服务过程中,付出的一种不可观察的价格。缺乏隐私保护,消费者将付出更高的价格,损害消费者剩余[8]。第三,关注生产者的福利。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生产者福利损失的后果是生产者会逐渐退出平台,使得消费者支出更高的价格,获得的商品种类减少,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关注生产者的福利是平台经济模式下反垄断的一个可能方向。例如,美国正在制定的《美国选择和创新在线法案》,旨在阻止平台的自我优待,挤出中小商家,体现了对生产者福利的关注[。


注:本文来自中金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已经发布的《美国反垄断,缘何受阻?——数字经济月报》;报告分析师:黄亚东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3070016、黎芝源 联系人 SAC 执证编号:S0080122030015、张文朗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0080009 SFC CE Ref:BFE988、周子彭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0070004 SFC CE Ref:BRW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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