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加速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鲁政委,作者:钱立华 尹春哲 杜譞等

结合我国低碳产品发展趋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

2022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622号,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加速。

《方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相关标准建立工作,包括: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同时《方案》通过夯实统计基础、建立排放因子库、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方法学研究、完善支持政策等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序开展。本文将针对《方案》四个主要工作内容和保障机制这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事件

2022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622号,以下简称《方案》)。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为夯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特制定了该《方案》。

《方案》遵从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坚持科学适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相关标准建立工作,包括: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同时通过夯实统计基础 、建立排放因子库、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方法学研究、完善支持政策等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序开展 。 

本文将针对《方案》四个主要工作内容和保障机制这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是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2021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提出明确要求,“要科学考核,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是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先决条件,有利于系统掌握我国碳排放总体情况,将为制定全国及各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供基本遵循,也将为后续“全国一盘棋”开展“双碳”目标分解和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建立不同层面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方案》提出“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目前我国已经提出涵盖气候变化及影响等5大类36个指标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表制度,并已经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得到应用。根据《IPCC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以及欧洲、美国碳核算的方法,因地制宜,根据数据可获得性、核算成本来选取不同的核算方法将有利于推动地方层面的碳核算工作,并可以根据数据来源的拓展和细化动态更新和优化统计核算制度。


二、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


明确核算标准编制单位,确定主要编制行业。目前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核算的时候面临多个标准选择,常见的包括ISO14064、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核算指南,同时还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的适用于当地的核算指南等多种标准。经过多年的核查工作,政府和纳入控排企业均发现原有的核算指南已经难以满足全国碳市场等相关工作需要。主要原因是在核算指南编制时,各标准由不同机构分别制定,因此存在同种类型排放源计算在不同核算指南中计算公式表达方式不一致、计算公式不一致、计算参数不一致等问题。同时由于核算指南编制时颗粒度不够精细、相关要求及描述不够明确,因此导致各地企业在实际操作时也面临着不同的应用办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规范了发电行业发电设施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有效地指导了纳入控排企业对其发电设施碳排放的核算,帮助第三方核查机构可以按照统一的方式开展核查。

此次《方案》提出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明确了标准编制的牵头单位,从开始确立统一的编制标准,可以有效规避各行业标准中同一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其次,本次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主要针对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既是国内碳排放占比较大的行业,也是纳入碳市场的主要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升企业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可比性,为政府后续制定相关行业的减排方案以及对企业进行减排工作考核提供数据基础,助力全国碳市场实现行业扩容,提升碳市场的活跃度,也可以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此外,此次企业碳排放标准制定包括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可以理解为分别对企业法人边界和重点排放设施这两个核算边界制定对应的核算标准,由此支持不同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逐步推广。结合我国低碳产品发展趋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目前,国内产品主要朝着第二阶段发展过渡。早在2009年10月,当时的国家环保部就宣布实施产品碳足迹计划,即对产品开展碳排放核算。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确定和实施,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划、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等文件,都对低碳产品的发展做出了相关要求。同时各地政府也积极相应国家号召,包括《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各地的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专项行动中做出了相关要求,如广东省的《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专项规划》、重庆市的《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深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都对产品的碳排放核算和应用做出了安排。目前我国尚无国家统一的产品碳排放核算标准,但是部分省市、行业或团体制定了相关的核算标准或技术规范。

此次《方案》提出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在明确标准编制牵头单位后,依旧是以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石灰、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及现代煤化工等碳排放高的行业和产品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由此逐步形成国家统一的核算标准,并在未来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先易后难。产品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制定有助于:(1)帮助生产企业优化产品生产工艺,降低产品碳足迹,促进低碳产品的开发,树立良好的绿色低碳形象;(2)为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政金融政策实施和金融创新提供数据支撑;(3)协助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产品碳排放的相关政策要求;(4)引导消费端对低碳产品的关注和选购,实现消费端的控排减排目标。


四、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


注重温室气体清单的常态化与动态化管理。《方案》提出“持续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之一,我国已经完成5个年份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近年来气候变化国际履约要求逐步强化,对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频次要求愈发严格,即《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要求,所有缔约方不晚于2024年提交气候变化透明度双年报告,随后每两年提交一次[2]。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常态化管理、定期更新机制,将有效保证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准确性、履约报告质量,同时也是确保温室气体治理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形势以及国际温室气体治理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

注重新方法学的应用。《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强动态排放因子等新方法学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的应用,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精细尺度的碳排放核算是开展碳减排、碳核查与碳管理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已在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等多个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研究,但受核算方法自身缺陷、数据获取的外部限制等方面影响,对碳核算标准与具体核算方法的相关研究需结合国内外形势动态更新升级。因此,加强新方法学的应用,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加强我国应对国际新要求、新挑战的竞争能力。

注重发挥地区主观能动性。《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我国已于2007年组织省级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工作,已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目前满足地方制定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国中东西部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能源结构等差异较大,鼓励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是针对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通过激发地方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我国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可获得性、方法可行性。


五、多手段保障核算体系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方案》从宏观方面提出了全国及省级地区要对于碳统计核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相关工作的提供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加强队伍建设等完善支持政策。此外也对于由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方案》也部署了包括夯实统计基础、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方法学研究等其他保障措施。

夯实统计基础方面,《方案》中强调了加强对能源、工业等领域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以及加强碳相关队伍建设。当前碳排放在各领域数据方面的可获得性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电力行业由于生产流程较为清晰,且数据统计基础好,相关数据较易取得,但其他行业如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由于其流程工艺复杂,且内部对于相关数据监测方法的设置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最终数据获取情况可能难以达到相关要求。数据是统计核算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碳排放底数的摸排及推动国家双碳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排放因子库方面,《方案》提出由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这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排放因子数据库是企业碳核算、产品碳核算等的基础,建立国家碳排放因子数据库,针对地区、企业、产品等明确各类碳排放因子数值,并保持定期更新,有利于各主体碳核算的一致性、可比性。

先进技术方面,《方案》提出了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优化监测技术的应用等措施。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提高数据在线互联程度,有效解决数据精准度及预测效果问题。而各类先进技术如卫星遥感、激光雷达等,可全面监测和溯源“碳排放”,助力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到2025年,基本建成碳监测评估体系,监测网络范围和监测要素基本覆盖,碳源汇评估技术方法基本成熟”这一目标的实现。此外通过在碳检测的同时也可及时发现生态问题,营造生态平衡。

方法学研究方面,《方案》中除了对碳排放方法学及延伸测算提出了相关的研究建议,也鼓励学术领域、企事业单位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CCUS及碳汇等领域的核算进一步探索,以方法学助力难以实现零碳排放的领域最终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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