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新规来了,哪类机构可参与?哪些行业将受益?

向投资者让利

6月24日,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产品设计体现“养老”属性和向投资者让利


《暂行规定》指出,一方面,为鼓励参加人长期投资行为,个人养老金基金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豁免大额申购等限制、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另一方面,在参加人领取阶段,为鼓励长期、分期领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基金转换等方面做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规模不低于5000万的养老目标基金拟优先纳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暂行规定》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此外,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运行,《暂行规定》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强调信息提示。投资人首次投资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充分提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基金投资业务相关特殊要求(如账户长期封闭、非满足条件不得领取资金等),并由投资人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完成账户开立但3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基金投资的投资人,应当及时予以提示。

二是强调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向投资人推介基金。

三是强调封闭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四是注重养老投教。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养老金融教育,普及养老投资理念,加强投资人对养老政策的理解。


哪些机构可开展业务?


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鉴于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较传统基金销售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专业性和长期性,《暂行规定》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对参与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针对性要求,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强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同时,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销售机构名录每季度更新,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增长和销售机构的销售保有量增长,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将持续增加。


哪些板块受益?


板块来看,个人养老金属于典型的财富管理业务,利好财富管理赛道。从财富管理的市场参与方来看,可供投资标的主要分布在券商、保险、银行三个行业(公募基金无上市公司)中,具体来看:

(1)券商。考虑到资本市场将成为财富管理的主要舞台,券商是首要受益方,无论是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还是资管业务,都与资本市场直接相关,属于直接受益标的。另外,很多券商还控股或参股基金公司,能够分享基金公司大发展的红利。

(2)保险。保险兼顾保障、投资甚至财富传承等功能,是财富配置的重要一环,市场渗透率与收入水平成正比。当前,我国保险渗透率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银行。银行是当前财富管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随着财富管理从债权市场转向股权市场,以存款理财化、理财权益化为特征,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将持续受到基金、券商、保险公司的侵蚀。同时,考虑到银行业务的多元属性,财富管理的营收贡献较低,受益程度小于券商和保险。当然,从个股层面看,个别银行的财富管理发展基础好、占比高,仍属于财富管理受益股。

本文部分来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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