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落幕后记:平台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和资产回收

P2P的全面退出已经成为事实,但是整个行业尚有涉及几百万出借人的几千亿元出借资金有待追回,数千家不能刚性兑付出借人资金的P2P平台面临被司法机关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笔者之前在“愉见财经”发布过《P2P落幕:残局如何了?》、《再解P2P残局

P2P的全面退出已经成为事实,但是整个行业尚有涉及几百万出借人的几千亿元出借资金有待追回,数千家不能刚性兑付出借人资金的P2P平台面临被司法机关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笔者之前在“愉见财经”发布过《P2P落幕:残局如何了?》、《再解P2P残局:怎样让局中人都能“出局”、“上岸”?》两篇文章,呼吁涉及P2P行业局中的P2P平台高管积极履行催收的责任、借款人及时归还到账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出借人降低预期收益,司法机关对正规的P2P平台采用谦抑的原则审慎的刑事追责,争取尽快地、最大程度上收回出借人的资金,解决遗留问题。

现实中,已经有不少平台被刑事立案,包括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或是已经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如爱钱进、微贷网、积木盒子、团贷网等平台。此外,大多数不能刚性兑付出借人出借资金尚未被立案的平台,也面临着随时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追责的法律风险。

“愉见财经”今天就来聊两件事:

一、平台的资产追回;

二、尚未或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平台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平台的资产如何有效追回呢?

这是个现实问题,也是出借人最关心的问题。P2P(声明:本文讨论的P2P平台仅指吸收出借人资金全部或主要用于匹配借款人的平台)不同于集资诈骗,吸收的出借人的资金基本上用于匹配众多的、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借款人,单笔借款金额较小主要集中在几千元~几万元区间,单个平台出借的尚未还清的借款人甚至高达百万以上。

今年的新冠疫情影响了大多数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收入,客观上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进一步地降低了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多借款人以此为由拒不还款或者减少还款的数额。平台以往通过“爆通信录”等违法方式催收的行为被禁止,法院对P2P借款案件立案的严格审查等等一系列的因素,导致P2P平台回收出借资金困难重重。怎么能有效追回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呢?目前各地的几种主要措施总结如下,值得借鉴。

1、平台接入央行征信,将逾期借款人的信息上报;

2、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存款;(多为已对平台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主导,可以进一步扩大为各地金融办主导,但是也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金额要去掉平台的“砍头息费”以及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利率)

3、落实平台运营公司主体股东的全额出资责任,追缴通过P2P业务的分红;

4、追缴或责令平台的创始人和高管退还有关的股权转让款、奖金、提成、工资(可以扣除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平台理财端部门的所有成员退回业务提成、奖金等(可以扣除基本工资);

5、通过诉讼的方式催收。

以上几种方式,已经起到较好的效果,其中1、2、3、4项,可以由当地金融办协调并督查平台落实,不必等着公安机关立案后再采取行动。

参照微贷网、团贷网等有关资产追缴的情况,仍然有相当大比例的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还款,毕竟借款人的借款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银行每年也有相当比例的贷款不能回收,形成坏账。对采取以上1-4项措施一段时间(假设六个月)后,仍未回收的出借款,建议可以参照“银登中心”的业务模式,征求参与投票的出借人债权2/3以上比例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债权转让,让出借人尽快地收回出借款。

尚未或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平台及高管面临着怎样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没有化解的可能性?

首先要分清平台和高管,其次是高管的具体划分。

平台指的是P2P平台及运营主体,实践中司法机关有的对平台立案有的仅对平台的高管立案,一般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已经立案或出现刚兑困难尚未被立案的),平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平台的高管也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哪些高管呢,是不是包括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呢?也不尽然,是指在P2P平台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包括平台的创始人、负责理财业务(主要是吸收出借人资金业务)的总监及项目经理等高管,不包括没有参加实际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资产端及催收端等非理财业务的高管。

是不是平台及高管只能被动地等待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的降低或化解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呢?其实,也可以主动的作为。如上述平台的股东履行全额出资责任,退回通过P2P业务的分红,创始人和高管退还有关的股权转让款、奖金、提成、工资(可以扣除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平台理财端部门的所有成员退回业务提成、奖金等(可以扣除基本工资)用于弥补出借人的出借款;向全体出借人披露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争取与出借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向当地的金融办或司法机关报告;有效的处置逾期债权,最大限度的降低或化解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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