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号、银保监会网站

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

1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为维护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为抓手,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合作,先后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超过20万件证券、保险类纠纷通过非诉讼渠道实现多元化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开展合作,实现多元解纷机制金融领域全覆盖,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周强强调,要充分认识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纠纷集中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金融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周强要求,要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实效。要积极参与建设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升级,强化多元解纷实体化运行功能,实现一站式快速解纷。要持续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调裁对接、程序转换机制,更好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周强强调,要健全保障体系,狠抓贯彻落实,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康发展。要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执法联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维权观念,主动选择多元解纷机制,促进金融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要加强对金融审判骨干培训,积极拓展与金融管理部门的业务交流,促进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锻造一支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为做好审判和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郭树清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把握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金融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实现形式,对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开展了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跟进指导,及时交流总结,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开展以来,消费者获得感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纠纷解决和自我整改效果不断提升,消费者保护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取得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郭树清强调,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各金融机构、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要尽快形成高效率诉调对接模式,打造高标准纠纷调解机构,建设高水平调解队伍,苦练内功,真抓实干,把此次会议要求落实到位。要结合行业实际,优化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提高立案后委托调解质量,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发挥行业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更好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要健全内部管理、调解规则、文书格式、统计档案、调解监督等制度,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运行。要加强调解员培训,使其既掌握金融法律业务知识,又具备较高的品德操守、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调解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梁涛公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负责同志先后作交流发言,介绍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验。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级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同志,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调解员代表等在各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最高法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意见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