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面世,中国知识经济或开启新时代

近日,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获批。

近日,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获批。中国就此在知识证券化领域实现了零突破。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零突破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特点在于基础资产不再是实物资产,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

20181214日,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获批。该产品以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底层资产租赁标的物全部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规模达7.33亿元。

此次专项计划的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加快了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转化速度,也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运营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是,相较于国外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内所取得的成就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上还只是起步阶段。

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资产上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84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专利领域,2016年全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4万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商标注册领域,2016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69.1万件,同比增长28.35%,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

正是基于在知识产权积累了大量的专利,中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工作,曾多次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

2013年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此次意见稿,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被包含在可证券化基础资产之中。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个新规中得到解决。

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在此次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2018414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此次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到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正是在诸多政策的加持下,中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才能快速获得突破。

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迅速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日本就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首次知识证券化案例为美国1997年的“鲍伊债券”:美国知名的歌星大卫·鲍伊将他在1990年之前录制的25张唱片(287首歌曲)的预期版权收益出售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管理版税收入并以7.9%的利率发行了平均偿付期限为10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共募集到5500万美元。当时穆迪公司给予了该债券AAA级。

1997年,梦工厂用14部影片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进行筹资,三年后的2000年又将24部正在制作的电影加入资产池,发行总额约5.56亿美元;2002年,进行第三次发行,证券期限为7年,共募集10亿美元。该产品以梦工厂旗下电影的利润为支持,加上摩根银行提供了五亿美元的流动性贷款,标准普尔和穆迪都给予此债券最高的AAA投资级别。

2003 年初,服饰品牌Guess14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基础发行了7500万美元的债券,为期8年,由JP摩根证券包销。

日本在20033月出现了首例专利权证券化——Scalar专利权证券化。2003年拥有多项光学技术专利的Scalar将许可使用合同的未来收益发行了债券、优先证券和受益凭证,发行规模20亿日元,迈出了日本专利证券化的第一步。

2005年,哥伦比亚大学与美国知名生物制药公司Pharma合作,将该公司研发的13种药品专利作为资产池,在资本市场共筹集资金2.27亿美元。

此后,作为一种低成本和低风险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迅速覆盖了电影、音乐、专利、商标等领域。

根据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1年之间,美国至少出现了35桩电影支持证券发行交易,票面总额超过140亿美元。而版权这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模在 1992 年才 4.17 亿美元,经过不到十年的增长,到 2000 年已经翻了6倍多,达到了 25 亿美元。

总体来看,1997 年到 2010 年期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就高达 420 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超过 12%

与美国、日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所取得的成果相比,中国目前仍有诸多不足,需要做的还很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需关注的问题

虽然,此次中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获得了一些突破,但是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仍将面临诸多的问题。

一是价值评估问题。知识产权本身形成的现金流是不稳定的,相比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也更多地依赖企业的运营能力。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价值评估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产权问题。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版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尚未构建,使得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有权的确权存在难度。除此之外,共有知识产权的存在,不同权利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的划分也是难点之一。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由于存在无形性、易复制的特点,容易产生侵权问题。在证券化过程中,部分权利与原始权益人分离,证券持有人不具备维权的能力,原始权益人由于已经拿到收益,维权动力比较低,如何提高原始权益人维权的动力,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求偿问题是未来产品设计需要关注的问题。

结语

Pullman group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中国在这一方面具有非常大的潜力。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在知识产权上将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怎样将这些成绩转化成金融资本,用来促进国家的创新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上取得的突破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也为资本“脱虚入实”直接进入创新领域,打通了一条高效率、低成本的导流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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