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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002008.SZ):经核查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的两家酒店不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情况

2019年07月25日 18时51分

格隆汇7月25日丨大族激光(002008.SZ)公布,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80 号),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应监管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并披露如下:

1、请补充说明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与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的两家酒店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以及欧洲研发中心与上述两家酒店之间的物理距离等情况;

回复

大族欧洲股份公司(Han’s Europe AG)研发运营中心在建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为Thomas Dittrich,同时公司还聘请几名当地工作人员。经核查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的两家酒店不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

大族控股在瑞士购买的Frutt Lodge & Spa和Luzern Palace酒店,分别位于Frutt 9, 6068,Melchsee-Frutt,Switzerland和Haldenstrasse 10, 6002 Luzern,Switzerland。

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位于Parkwag 1,6390Engelberg,Switzerland,距离Frutt Lodge & Spa酒店52公里,距离Luzern Palace酒店36.6公里。

2、请补充说明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是否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3条的相关规定。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解决措施。

回复

2011年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族欧洲股份公司购买了位于瑞士英格堡的旧酒店-Europ?ischer Hof,该酒店改造扩建后用于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为提高物业使用效率,以及满足未来会议、接待、培训需求,项目方案中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功能。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五问答中,明确了同业竞争的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不包括酒店业务。因此,公司认为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3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3、请对你公司前期关于欧洲研发中心的信息披露进行自查,说明前期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经公司自查,公司在2011年至今历次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欧洲研发运营中心建设预算金额、在建工程金额增加情况、期末余额情况及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

此外,公司披露了历次关于增资大族欧洲股份公司的相关公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1)披露的历次董事会审议关于涉及大族欧洲股份公司的相关公告情况

(2)公司披露的关于增资大族欧洲股份公司的相关公告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该项目过程中披露的信息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该项目地处瑞士,在此之前,公司没有欧洲建设项目的经验,此,该项目历经多次规划和预算调整,公司未能预算调整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披露,对其持续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充分。公司今后将加强对该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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