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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普科技(03823.HK):联交所谴责公司及多名前董事

2021年05月26日 16时46分

格隆汇5月26日丨德普科技(03823.HK)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从联交所除牌)(i)未有就一项涉及向一家实体提供贷款及财务资助的交易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3、13.15及14.34条;及(ii)延迟刊发2017年及2018年合共三套财务业绩及报告,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a)、13.48(1)、13.49(1)及13.49(6)条。

谴责:李子恒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刘新生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招自康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李永生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及责任,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及/或(f)条以及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声明及承诺》。

及上市覆核委员会经覆核后谴责:刘云翔先生,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吴伟雄先生(吴先生),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谭德华先生(谭先生),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6)至(8)统称为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及责任,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据悉,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6月9日就该公司以及有关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履行《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其后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及对其施加的制裁提出覆核申请,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1年3月31日就此进行聆讯。根据该公司披露的资料,有关延迟刊发主要是核数师须完成有关位于中国上海的合资公司及物业(以及其他事宜)的审核程序所致。截至除牌日期,该公司仍未刊发延迟账目。该公司股份已自2017年11月9日起暂停买卖。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13.15、13.46(2)(a)、13.48(1)、13.49(1)、13.49(6)及14.34条,原因为其延迟刊发延迟账目,并延迟披露合资公司扣起应付该公司股息的情况(构成贷款及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李永生先生及刘新生先生未有诚实及善意地以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进一步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条。该公司委任李刘二人作为合资公司内的代表原是要保障该公司权益,但二人均未有以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上市委员会认为,李永生先生及刘新生先生除上述违规事项外,亦一直未有就其特定职责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

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原因为其未有采取足够行动或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以监控合资公司的营运状况或保障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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