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女星病历被故意泄露:全员保管好病历,有多重要?

前言:2023年12月12日晚,周姓女星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著名女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离开了人世。在工作室公布周姓女星去世消息之前,一张疑似周姓女星的电子病历截图已在网上疯传,上面详细记载了其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病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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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3年12月12日晚,周姓女星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著名女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离开了人世。在工作室公布周姓女星去世消息之前,一张疑似周姓女星的电子病历截图已在网上疯传,上面详细记载了其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病史等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最新报道,顺义公安分局已经查明此事是由顺义区医院的符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病患的个人病历信息进行拍照后传播。目前,公安分局已经将其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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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顺义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账号截图)

在医疗行业中,病历是记录患者健康状况、诊疗过程、治疗方案、预后评估等信息的医疗文书,是医患双方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病历也能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医疗纠纷和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促进医学发展和创新。

因此,病历保管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

近年来,随着医疗信息化、数智化的发展,电子病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周姓女星的电子病历泄露事件,则再次警醒我们医疗数据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本期内容将基于周姓女星病历信息被非法泄露事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浅谈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实关于患者的病历泄露问题,周姓女星的事件并非个例。

2018年11月,知名林姓演员的病历被泄露,显示他在北京某医院就诊时填写了“已婚”。该事件引发了网友对林姓演员的婚姻状况和隐私权的猜测和关注。事件发生后,其工作室发表声明,谴责泄露病历的行为,维护林姓演员的合法权益。

涉事医院也在随后对此发布声明,声明承认病历资料被泄露,“医院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医院同时表示,关于病历首页中林先生的婚姻状况,系医务人员未完成的病历模板,现经与林先生本人核实,其婚姻状况为:未婚。

此外,2020年12月疫情期间,北京健康宝上的一些明星照片和核酸检测结果被泄露,在网上引发热议。该事件涉及多家公司和机构,引发了公众对个人数据安全和保护的关注。

截至本文发稿前夕,青岛卫健委官方公众号也发文称,近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个别医院为谋取利益,无视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篡改检验检查结果,甚至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非常恶劣。该文表示,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严厉予以打击,并深挖行业黑幕,将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给医疗检验领域敲响了警钟。

2021年4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强调:“到2022年,基本建成基础强、技术优、制度全、责任明、管理严的医疗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医疗保障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保和安全医保建设达到新水平。”

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而在口腔医疗行业中,笔者几年前还曾见过一些诊所咨询师公然拿着过往就诊患者的病历作为向客户推荐/讲解的案例,这就涉及到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也是保障电子病历安全的重要因素。

因此,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的安全保障,除了国家政策的引导与规范外,还需要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的积极配合。

那么,泄露患者病历究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以下做简要介绍:

1、民事责任

泄露的病历中涉及了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其中还包括就诊时间、病历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这些私密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患者的病历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非法进行传播极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除符某某外,涉事的北京市顺义区某医院也应该对泄露病历照片的事件负责。由于医院对于周姓女星的病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即使不是医院内部人员进行的泄露,医院也难逃其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死者死亡后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人格权的保护,即是不享有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但当人格和人格权随着主体灭失而失去时(即是去世时),某些人格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失。

民法典规定了要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不容肆意侵害。此时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死者的人格权。

死者的人格利益涉及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称号等内容,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行政责任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此外,即便患者本人已经去世,《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医疗场合下的“吃瓜”和“追星”,都是需要极其克制的。

3、刑事责任

对于类似“法外狂徒张三”等严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下条款,我们划个重点:不要认为只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相关方就能免责。还是那句话,加强员工从业相关法律培训,应该纳入到口腔机构的常规培训中。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后言:

事实上,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使企业与个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举不胜举。笔者也在此倡导,将岗位相关法的培训、考核等作为口腔医疗服务机构内员工的重要考察。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表示:

本案中符某某为医院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拍照并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该事件也侧面反应了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此外还需要对医务人员,医院职工进行严格的法制教育和纪律约束。

特别感谢:

本文经由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先生审核,并有专业观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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