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境外资金入市,货银对付改革将实施,投资者吃下“定心丸”

有助于更好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证监会12月16日宣布,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DVP是证券登记结算基础制度,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结算原则,用于防范证券和资金交收中的本金风险。本次改革遵循DVP原则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阶段发展特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

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系统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中信证券表示,此次DVP改革在增强结算体系风控能力的同时,充分尊重了市场各方现有的交易结算习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交易结算习惯。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经保证了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结算风险完全可控,本次改革并不涉及这类业务,意味着包括2.1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完全不受影响,无需作出任何调整。

中国结算表示,本次改革从DVP防范本金风险的基本内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其要点是在保持现有交易结算习惯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无影响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对自营业务和托管业务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

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此次DVP改革采取了模拟期、过渡期再到全面实施的有序渐进安排。自6月进入模拟期以来,中国结算召开多场培训和沟通会,每日将模拟打标数据发送给自营和托管业务参与人,并组织市场机构完成了系统开发、仿真测试、全网测试和验收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DVP改革相关制度、业务、技术和市场等各方面都已就绪,正式实施DVP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实施DVP改革是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基础结算制度


自今年年初开始,“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货银对付改革便逐步迎来重大进展。

1月,证监会正式启动货银对付改革,并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5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资金前证券打标识相关安排,明确交收违约处理程序等,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9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根据DVP改革要求,修改超买情形下中国结算违约处置具体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理等。

再往前追溯,实际上,DVP改革项目2018年启动后,中国结算先后开展了5轮调研,听取市场机构建议,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专家进行沟通交流,经过多次完善,最终完成了方案的设计。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降低本金风险,其本质要求为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相互关联。目前,欧美国家、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均采用了货银对付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基础结算制度。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日终证券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

而国际资本市场对于DVP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DVP的概念最早是在1987年欧美股灾之后,于1989年由国际30人小组(G30)提出。G30建议将DVP定义为“证券与资金同时划转,以避免对手方延迟支付可能形成的违约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2000年,国际证券服务业协会(IsSA)将DVP定义为“证券完全所有权的划转和最终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同时完成”。G30和ISSA对 DVP的定义均要求证券和资金同时完成交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呼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管理。2012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0)在吸收已有国际标准执行经验和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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