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私营经济退出市场?不是蠢而是坏!

从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艰难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后重现、壮大,不是任何人为政策设计的成果,而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

作者:关不羽

来源:冰川思享号(ID:icereview)

从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艰难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后重现、壮大,不是任何人为政策设计的成果,而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正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内部转型升级和外部国际因素变化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经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深化改革、加大开放,顺利渡过改革的深水区。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专家”要私营经济逐步退出市场的论调,引发舆论一片哗然,真不知今夕何夕,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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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流传的文章《中国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作者是自称“资深金融人士”的吴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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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的风风雨雨,从公有制“大锅饭”的计划经济到双轨制过渡,再到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核心只有一条:放松管制,让社会经济释放活力。

假如我们把中国经济比作一艘大船;那么在基础部门保留一部分的国有企业,就是起到船锚的作用;而这艘大船的发动机则是庞大的中小企业为主的私营经济。

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达2726.3万家,个体工商户6579.3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占比超过50%;GDP、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占比均超过60%;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占比超过70%;吸纳城镇就业超过了80%;对新增就业贡献的占比超过90%。

从上述数据看,这已经不是谈私营经济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度的问题,而是私营经济已经是中国经济重要的支柱了。请教所谓“专家”,这根巨柱怎么逐步退出?165万亿注册资本怎么搞公私混合?

出现这样的“专家意见”或许并非偶然。时至今日,私营经济在社会舆论层面仍然不时受到歧视,劳动密集型企业被斥为“血汗工厂”,代工制造业被嘲笑为“低端”。

殊不知,没有这些不起眼的、被鄙视和被污名化的企业,哪里来什么“世界大工厂”?即使是互联网巨头、上市公司,也经常被舆论深文周纳,乐见其负面。

对私营经济根深蒂固的歧视和排斥私营经济,在整个改革开放时代仍然没有被洗涤干净,这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屏障,远比任何有形的经济压力危害更大。

因此,在这里,我们很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国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筚路蓝缕、艰辛备至的正当化历程。可以看到,私营企业是怎样从无到有,从争议备至到写入1988年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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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经济”的提法在改革开放前两次出现在根本大法中。

第一次出现在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另一次是出现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里。“五四宪法”一方面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又规定了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等政策,并且指出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之的发展方向。

1956年实施私营经济改造后,私营经济不仅退出了中国经济的舞台,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成为资本主义的代表产物之一遭到警惕和批判。

改革开放之初,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引导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有过专门的设计,而是从个体经济中积累、发展起来的。

197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

 从此,中国出现了“个体户”这个名词,最初不过是为了解决800万知青回城、城镇失业大军构成的“盲流”群体的温饱问题。

但是,个体经济却意想不到地高速发展起来。1979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

这一形势与当时“兴无灭资”的主流意识形态势必形成冲突。尤其是雇工涉及的所谓“剥削问题”尤为敏感,19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准雇工”,表态非常明确。

但是,实际上严厉的限制无法落实到现实经济中。雇工现象非常普及,广东承包鱼塘的陈志雄、安徽“傻子瓜子”的年广久等都有较多的雇工。

由此引发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剥削问题”大讨论,当时没人想到这场争议会催生出“私营经济”的提法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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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引起高层注意的是陈志雄事件,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开始,历时三个月,最高规格的党报集中用二三十篇文章来评议一个农民的行为。

而这场不同寻常的讨论,最重要的成果是“七上八下”原则。经济学家林子力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了货币转化成资本的最低限额理论中的一条注释和一个算例,得出了雇佣8人以下不算剥削的结论。

尽管那个算例只是一个概算,但总算是引经据典的结果。而且,也符合参与讨论者支持陈志雄的立场,遂成为后来个体经营界定标准的制度设计依据。

1981年7月1日,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请两三个,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就是“七上八下”的体现。

但是,各地的个体户在实际经营中雇佣人员数量上超过8人的屡见不鲜。

1983年1月,政策再次放宽。中共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但是争议并未停止。

1983年底有人将安徽年广久经营“傻子瓜子”雇工达到百人以上的情况向上反映,又一次引发了高层震动。

1984年10月22日,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放两年再看”,一锤定音。这不仅保护了年广久,也对雇工问题做出了结论,事实上默许了8人以上的私人经营性机构的存在。

那么,另一个问题产生了,雇工8人以上的私人经营机构该如何定性呢?

最初注意到这一理论问题的是华南师大研究生部的研究生郑炎潮,他在1982年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他在毕业论文中给出了自己的概念定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并提出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不可阻挡。

时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阅读了郑炎潮的论文,并与之交谈,在交谈中正式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提法,并在此后大力推广,直至影响到高层。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经过百般曲折,获得国务院特例批准,于11月9日成立了中国光彩实业(合资)有限公司。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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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私营经济发展始终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宪法层面存在冲突。

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之下,种种歧视和限制以及政策不确定性严重影响私营经济发展。

私营企业主有的采取了见好就收的办法,在企业发展势头良好时结束经营;有的采取挂靠模式,用集体企业的“红帽子”保护经营。然而”红帽子“带来的企业性质混乱存在很大风险,甚至引发过冤案。

从法律层面保护私营经济成为重中之重,1986年开始,相关的修宪研究启动。经历了两年的准备,终于正式进入修宪程序。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在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

宪法第11条增加内容: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由个体户雇工问题的争论,不经意间衍生出了“私营经济”概念的重新提出,进而修改宪法及相应法律制度建设,可谓改革开放进程中实践倒逼理论、理论催生制度的经典案例。

此后,中央就私营经济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中国私营经济获得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从而加速发展。尤其是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巡讲话后,私营经济迎来第一次革命浪潮 。

1993年到2013年的廿年间,私营企业增长了33倍多。从此,中国经济再次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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