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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01171.HK)收到两份应诉通知书 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年06月11日 17时11分

格隆汇6月11日丨兖州煤业股份(01171.HK)公布,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两份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分别为(2020)内01民初第279号和(2020)内01民初第280号,均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庭。

2012年7月31日,原告中国华融与被告金诚泰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金诚泰以其对兖州煤业21亿余元应收账款为案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3年8月11日,被告金诚泰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债务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债权本息清偿完毕之前,被告金诚泰已质押给原告的股权转让应收账款将为延期后债务继续提供担保。《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诚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并于2018年9月19日办理了展期登记。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诚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上述欠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重组收益、复利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5亿元;判令第三人兖州煤业将应付给被告金诚泰股权转让款中的上述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金额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此外,2012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金诚泰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金诚泰以其对兖州煤业21亿余元应收账款为案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诚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并于2018年9月19日办理了展期登记。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诚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上述欠款重组收益、复利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8亿元;判令第三人兖州煤业将应付给被告金诚泰股权转让款中的上述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金额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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