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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600777.SH):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子公司浙江犇宝的上诉 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6日 15时49分

格隆汇11月26日丨新潮能源(600777.SH)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犇宝”)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浙江犇宝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对浙江犇宝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援引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2.2条未违反公平、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也不会损害长沙泽洺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4.实践中大量存在类似以退伙为退出途径的投资案例,若司法实践中予以否定,将影响市场主体预期,甚至鼓励不诚信行为。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2万元,由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