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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000818.SZ):控股股东与武汉信用集团就债务重组方案签署框架协议

2019年08月02日 22时10分

格隆汇8月2日丨航锦科技(000818.SZ)公布,2019年8月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余昊月”)出具的《告知函》,告知公司控股股东与武汉信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信用集团”)于同日就债务重组方案签署了《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07月04日,新余昊月尚欠武汉信用集团借款本金13.83亿元,利息约7.99亿元,到期债权本息合计约21.82亿元(到期债权本息的认定最终以招商银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出具的书面凭证为准)。

1、新余昊月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抵偿部分债务

武汉信用集团同意将债权本息中的约16.82亿元转为上市公司股份,由新余昊月过户给武汉信用集团所有。新余昊月应当过户给武汉信用集团的股份数额约1.5516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49%,折合每股转让价值为10.84元;新余昊月剩余股份数额为4314.337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5%。

2、剩余债务续贷

新余昊月剩余债务5亿元,武汉信用集团同意给予续贷,期限3年,贷款利率12%/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可提前还款。新余昊月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314.3371万股质押担保。

若剩余债务续贷到期,新余昊月未能清偿续贷本息,则新余昊月无条件同意武汉信用集团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收购质押股票,或通过强制平仓对外出售的方式处置质押股票。若续贷期间,新余昊月自筹资金清偿续贷本息,则武汉信用集团应无条件解除新余昊月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担保。

3、经营合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优势,维护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管理稳定,武汉信用集团同意债务重组完成后继续保持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并由新余昊月就上市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业绩承诺期“)的经营业绩进行承诺。

业绩承诺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个指标,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度指标分别如下:①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低于2.5亿元;

②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低于2.9亿元;

③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低于3.2亿元。

业绩承诺指标考核以每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项指标须同时完成,否则视为业绩承诺未完成。

业绩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存在收购资产的情形,则因新收购资产所产生的业绩不列入业绩承诺指标考核。

业绩承诺期内,如经营业绩指标超额完成,则武汉信用集团考虑对新余昊月的续贷利率给予优惠作为奖励;如任一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未完成,则武汉信用集团有权终止上述经营合作方案。

4、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债务重组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新余昊月对武汉信用集团的剩余债务未清偿之前,新余昊月应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之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武汉信用集团行使。

武汉信用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新余昊月无条件配合武汉信用集团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2/3以上席位。

武汉信用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资源和管理优势,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产业、资金、人才等全方位的支持,继续实行“化工+军工”双主业的发展战略。

5、违约责任

在本次债务重组过程中,若因新余昊月、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未予配合,导致本次债务重组不能完成,则武汉信用集团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新余昊月应赔偿武汉信用集团为实施本次债务重组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次债务重组期间,若新余昊月(包括新余昊月相关人员)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受到监管调查,或上市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重大安全或环保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调查或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财务失真等情形,则武汉信用集团有权解除协议,新余昊月应按到期债权的1%向武汉信用集团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武汉信用集团为实施本次债务重组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