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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002072.SZ)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行为 拟遭中证监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

2019年07月17日 19时29分

格隆汇7月17日丨*ST凯瑞(002072.SZ)公布,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9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信诚”)之间的重大诉讼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德州银行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中国证监会认为,凯瑞德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凯瑞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曙、张林剑、赵伟、绕大程、程万超、刘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上述各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上述各方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各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各方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上述各方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中国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此次处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