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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002073.SZ)因信披不准确和不及时 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07月09日 20时39分

格隆汇7月9日丨软控股份(002073.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编制、披露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对赛轮(越南)有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软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据披露有误。其中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发生额披露数据高于实际发生额13.83万元,其余5家公司分别存在期初占用金额错误、由于占用资金和利息划分不准确、资金占用发生额和偿还额划分不准确导致数据错误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软控(美洲)有限公司(“软控(美洲)”)持有TestMeasurementSystems,Inc(“TMSILLC”)85%的股权。2018年11月30日,软控(美洲)与TMFUTURE,IN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TMSILLC85%股权以5.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办妥股权交割手续及收回股权转让价款。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净资产为-414.81万美元,上述交易产生投资收益2,454.20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2.1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准确。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