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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SZ)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19年06月18日 21时59分

格隆汇6月18日丨美盈森(002303.SZ)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金之彩”)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内容如下: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具体详见公告附件内容。

2、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少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增值税约496.9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约34.78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约248.457万元及约17.39万元;

2)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2014年少计租赁收入导致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约535.546万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约106.756万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约1.1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约267.77万元、约53.38万元及5548.03元;

3)你公司取得租赁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营业税约6.5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约3.283万元及2298.13元;

4)对你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约551.704万元,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5)对上述少缴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1)追缴你公司2013年度印花税约9.50万元;2)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印花税8443.99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约15.1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约10.07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少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2,485.0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万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