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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送审稿”》带来不确定性 港股教育版块集体重挫

2018年08月13日 11时25分

格隆汇8月13日丨8月10日,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变动细微,但给整个教育行业带来不确定性。受此消息影响,港股教育版块集体重挫。截止发稿前,睿见教育(06068.HK)跌29.68%,报4.81港元;天立教育(01773.HK)跌26.79%,报2.35港元;宇华教育(06169.HK)跌26.68%,报3.93港元;新高教集团(02001.HK)跌20.11%,报5.56港元。

(行情来源:富途证券)

民促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于今年9月10日,因此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实施,正式法律解读仍然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不过,此次“送审稿”核心点在于修订案的第十二条,另外,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也值得重点关注。

第十二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对于此次民促法“送审稿”修订的地方,变化主要在于几个方面:

第一,“送审稿”表明民办教育政策最核心的的导向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各行其道。其一,在监管维度上分门别类监管、分门别类扶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其二,在企业运营维度上,不能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

第二,进一步明确监管方式。事前监管,在协议签订环节即介入监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第三,对于2016年11月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这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明显要更加灵活。送审稿公布后,存量民办学校市场出售意愿会更加迫切,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一级市场估值可能下行。但与此同时,并购面临的政策更加负责,实施的难度也将加大。

据国盛证券分析认为,民促法“送审稿”对于教育各细分赛道影响如下:

K12学历教育:不确定性增加,需细则明朗。K12学历教育的核心问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能选择营利属性,此规定将直接影响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上述不确定性将需后续相关政策、以及过渡期、新老划断等细则尚可明晰。

高等教育:前景更为光明,路径略变曲折。盈利及资本化方面,高等教育可自由选择分类,本次变化无实质负面影响。发展方面,并购是目前民办高教公司主要的扩张方式,未来潜在标的在被收购之前明确营利性属性即无政策障碍。而本次送审稿重要的影响是将加快“独立学院”从母体学校脱离转设,从而提供了更多潜在的本科学历并购标的。因此中长期看,独立学院收购标的会增加、在收购价的谈判上更自如,未来可能先行转设且明确营利性属性。不再受以往的“分手费”定价桎梏的限制。考虑到独立学院转设有土地和校舍等硬性要求,需要增加投入,对资金需求较强,考验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获取较低融资成本的能力。短期看,转设后学校获取生源数量上和人数增长的速度上考验收购公司的运营和整合能力。

培训及在线教育:规范经营,整体利好。对在线教育的办学牌照更加明确,规范学历学校的在线教育经营,需要获取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职业培训在线平台牌照要求从“双证”减为“一证+备案”。K12课外培训本身以营利性为主,本次送审稿对此无任何负面影响。而在大的明晰分类的背景下,只要证照符合并经营规范,K12课外资本化、投资并购及连锁复制均将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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