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件详情

天山发展控股(02118.HK):控股股东新威向贷方转让9959.4万股公司股份

2022年06月29日 22时31分

格隆汇6月29日丨天山发展控股(02118.HK)公布,此前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威已根据2020年4月27日签立的股份押记将5.20亿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51.70%)存入抵押账户并以贷方为受益人抵押该等股份。新威由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均为新威的董事及公司执行董事)分别拥有25%。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各自被视作于新威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董事局于2022年6月27日获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告知,应贷方要求,新威已就转让贷款及应计未收公司款项约1.765亿港元向贷方转让9959.4万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9.90%)(相当于每股股份1.778港元。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新威于抵押账户中仍有4.20亿股股份,并继续以贷方为受益人抵押该等股份。

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进一步知会公司,应贷方要求及作为出售事项的一部分,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须就9959.4万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9.90%)向贷方授出认沽期权,可按每股期权股份的转让价乘以年利率10%(按复利计算),并按相关条款及条件行使。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第A.3段,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禁止买卖期"),所有董事不得买卖公司任何证券。由于公司尚未刊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故出售事项(及其下认沽期权)乃于禁止买卖期内进行。董事(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除外)于考虑出售事项(及其下认沽期权)后信纳,于禁止买卖期进行出售事项(及其下认沽期权)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第C.14段为于特殊情况下发生,且出售事项(及其下认沽期权)乃应贷方要求发生,旨在结付公司贷款融资(新威为其中一名担保人)下的部分贷款,应准许于禁止买卖期进行出售事项(及其下认沽期权)。

于出售事项完成前,新威持有7.5亿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74.56%)。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及于公告日期,新威拥有6.50亿股股份,吴振山、吴振岭及张振海于公司的实益股权由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74.56%相应减少至64.66%。

相关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