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1月2日丨中港石油(00632.HK)公告,公司接获一份代表Vulcan Inovao (Macau) Consultoria Limitada("债权人")行事的法律顾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发出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公司支付合共1,050,000港元的款项,即债权人声称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未付酬金。法定要求偿债书中要求公司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日期起计三个星期内支付指称债务,否则债权人可针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于2026年11月2日,公司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原诉传票("原诉传票"),要求对债权人作出禁制令,阻止债权人根据法定要求偿债书针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以及一份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要求对债权人作出临时禁制令及临时的临时禁制令,阻止债权人根据法定要求偿债书针对本公司提出清盘呈请,直至原诉传票及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获得最终裁定。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的首次聆讯已定于2026年11月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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