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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未及时披露 星星科技(300256.SZ)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2021年01月12日 18时00分

格隆汇1月12日丨星星科技(300256.SZ)公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亿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约2.483亿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

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建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敏、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伟杰、财务总监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