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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禄集团(01196.HK):法院判决冠彰及Citibest须向原告赔偿2962万元及利息损失

2020年12月31日 19时58分

格隆汇12月31日丨伟禄集团(01196.HK)发布公告,集团于2020年12月接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出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有关深圳市新有序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告)针对Citibest Global Limited(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冠彰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为Citibest全资附属公司及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执行该判决所发出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的执行通知。

公司乃根据于2016年3月订立的买卖协议透过德峰创投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洪馨慧女士(卖方)收购Citibest全部已发行股本。

该案最初由原告于2016年提起,据此,其声称根据原告、Citibest及冠彰于2015年1月订立的代理协议,Citibest同意委聘原告作为其代理,以就Citibest出售其于冠彰(其持有一幅位于深圳的土地及建于其上的楼宇)的股本权益与潜在买家联系;及其指称冠彰及Citibest根据代理协议向其尚应支付款项人民币3200万元连同据此应计的利息。代理协议乃于订立收购协议之前订立。

根据该判决,其中冠彰及Citibest须于该判决生效日期后十天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962万元及利息损失;倘冠彰及Citibest未能于该判决规定期间内履行付款责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冠彰及Citibest须承担法律费用人民币373,554元。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根据执行通知,其中:(i)该判决已经生效;(ii)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4日向前海法院入禀申请,要求前海法院强制冠彰及Citibest支付款项人民币2999万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利息,以及有关执行申请的相关费用,而前海法院已于同日立案;及(iii)冠彰及Citibest被责令须于执行通知送达后五日内履行该判决所述义务;倘逾期乃未履行,则前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实施强制执行。

集团正就其将就该诉讼及该判决采取的适当行动寻求法律意见。然而,与此同时,集团须根据执行通知于执行通知送达后五日内支付相关诉讼金额。据集团估计,预期相关诉讼金额将约为人民币3600万元,而于本公布日期,集团正寻求前海法院确认上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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