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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金融(00412.HK):就未偿还的季度租赁付款寻求法律意见

2020年12月30日 21时37分

格隆汇 12 月 30日丨山高金融(00412.HK)公布,根据(i)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山高国际租赁(前称深圳翔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ii)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租人"),作为承租人);(iii)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担保人",作为公司担保人);(iv)邓小顺(作为个人担保人);及(v)邓文思(作为个人担保人)(连同邓小顺先生统称"个人担保人")于2013年7月订立并于2013年12月进行补充的一项融资租赁安排,山高国际租赁以总代价人民币5亿元向承租人购买若干机器及设备("租赁资产"),并将该等机器及设备回租予承租人,租期为五年,租赁付款总额为人民币6.75亿元。上述租金总额分为21期,由承租人于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期间按季度支付予山高国际租赁(统称为"季度租赁付款",各为一期"季度租赁付款")。

根据融资租赁安排的条款,公司担保人及个人担保人须就承租人於融资租赁安排项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承租人向山高国际租赁存入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该等付款责任的担保。根据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山高国际租赁亦可就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任何逾期款项按日利率0.5%收取逾期违约金。

自融资租赁安排起始日期至2016年12月之前,承租人一直按时履行其季度租赁付款的还款责任。于2016年12月,承租人未能向山高国际租赁支付规定到期应付的第13期季度租赁付款。山高国际租赁行使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授予其的权利,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未偿还租赁付款的金额,作为承租人履行第13期季度租赁付款的责任。其后,承租人按时支付第14期的季度租赁付款并於相关到期日前提前支付第15、16及17期的季度租赁付款,但自2018年3月起,承租人未能根据融资租赁安排履行余下还款责任,于余下各期季度租赁付款到期时及到期後向山高国际租赁支付该等款项。山高国际租赁已扣除保证金的余下部分,作为未偿还逾期违约金的一部分付款。于公告日期,不计及未偿还的逾期违约金,季度租赁付款的未偿还总额为人民币3.06亿元。

集团已就设计、制定及实施风险缓解措施寻求法律意见,以收回未偿还的季度租赁付款。集团就此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1)集团已就未偿还的季度租赁付款分别向承租人、公司担保人及个人担保人发出催款函;(2)本集团已进行实地考察并与承租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核数师及债务人进行沟通,以了解承租人业务、财务流动资金、财务审核及破产重组的状况及进展;及(3)集团已于公告日期对承租人、公司担保人及个人担保人展开相关法律诉讼,以收回(其中包括)未偿还季度租赁付款及适用的逾期违约金。此外,集团已谘询中国律师,以了解(其中包括)申请资产保全以及收回及处置租赁资产的程序及战略利益。

董事认为,悉数收回未偿还的季度租赁付款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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