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件详情

天山生物(300313.SZ):收到口头裁定笔录 按原告浙商银行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0年11月23日 17时19分 366

格隆汇 11 月 23日丨天山生物(300313.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浙0291民初3423号”《口头裁定笔录》

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大象广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并申请判令天山生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浙商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

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及对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明确不再纳诉讼费),本案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口头裁定:本案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系口头裁定,记入笔录,与书面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视为当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