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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医药(06108.HK)收获港证监送达的呈请

2020年11月18日 20时43分

格隆汇11月18日丨新锐医药(06108.HK)公告,于2020年11月17日,公司获送达一份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的呈请盖印副本,其乃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呈请提及三名答辩人。除公司外,呈请中的其他两名答辩人为两名公司前董事,即周凌先生(第一答辩人)及戴海东先生(第二答辩人)。第一答辩人及第二答辩人分别已于2018年6月27日及2015年11月5日退任及辞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

根据呈请,证监会指称,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第一答辩人及第二答辩人各自对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以下列方式进行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涉及对其或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的不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未获提供彼等可能合理预期获得的关于其业务或事务的所有资料;及不公平地损害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

具体而言,证监会指称,(1)第一答辩人及第二答辩人就集团收购Saike International Medical Group Limited的50%权益事项中违反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职责;(2)第一答辩人于集团收购恒雅国际有限公司的15%权益事项中秘密获得金额为2600万港元的利益;及(3)第一答辩人对不法行为及╱或不当行为负有责任,而有关行为不公平地损害公司成员或任何部份成员,其中包括多项涉及买卖多种医药产品的虚假交易。

呈请中,针对第一答辩人及第二答辩人,证监会申请:(1)一项颁令,据此,未经法院批准,第一答辩人于颁令可能指明的期间(不超过15年)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或物业或业务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牵涉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2)一项颁令,据此,第一答辩人须向公司支付2600万港元连同利息,按法院认为合适的利率及期间计算;及呈请中并无寻求针对公司的颁令或济助。呈请已定于2021年5月11日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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