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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002622.SZ)子公司博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

2020年04月06日 21时17分

格隆汇4月6日丨融钰集团(002622.SZ)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津01民初472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告为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为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车款5591.01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自20181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39日为1743.13万元)(两项诉讼共计7334.14万元)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622日,原告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方)在被告关联公司办公场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智慧山数字文化园B16楼签订了编号为RYBS201806001A的《汽车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三种车型的进口汽车共计123台,总价7992元;被告应于2018630日前支付预付款799.2元,余款支付日不晚于交货日2018103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购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及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关单、商检单等随车文件移交给被告,被告到宁波梅山港自行提取车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购车款的,应当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每日的逾期利息双方发生争议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622日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700万元,到合同约定的全款最晚支付时间20181031日,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构成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收到全款前不交付合同车辆。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争议进行过多次沟通,期间,被告要求原告配合退回299.01万元,原告为尽快解决争议,于2019129日转账299.01万元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尽快交齐剩余购车款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仍然拒绝与原告协商,拒绝履行双方合同,被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违约金。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明显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