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月7日丨ST新光(002147.SZ)公布,2020年1月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新光圆成违法事实如下: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我局认为,新光圆成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事项,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晓光时任新光圆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兼任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虞云新时任新光圆成董事,同时兼任新光集团副董事长,新光圆成为新光集团子公司上海希某违规担保事项由周晓光安排、指使,新光圆成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新光圆成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由虞云新决策、安排、指使,周晓光在有关资金划转审批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上签字,知悉上述事项,周晓光、虞云新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华龙时任新光圆成财务总监,张云先时任新光圆成监事,同时兼任新光圆成子公司万某地产财务总监和董事,胡华龙、张云先在知悉债务转移事项不合规的情况下,仍按照虞云新要求执行资金划转,在上述违法事项中未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晓光、虞云新为夫妻关系,其二人作为新光圆成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并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四、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晓光、虞云新作为新光圆成董事、实际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虞云新、周晓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类此事项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