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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向华能新能源(00958.HK)提出私有化建议 就收购其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作出自愿有条件要约

2019年11月21日 11时10分

2019年11月21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董事会及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或“公司”;股份代号:0958)董事会联合宣布,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华能确认拟作出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H股股份。

据悉,于最后可行日期,华能新能源拥有约50.3122亿股已发行H股股份,中国华能将以每股H股股份3.17港元为基准作出H股收购要约。而H股收购要约价每股3.17港元,较3.7公告前最后交易日(即2019年8月29日)收市价2.17港元溢价46.08%,较3.7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平均收市价2.04港元溢价约55.72%。

此外,通过对符合标准的五家香港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发现,协合新能源(00182.HK)、瑞风新能源(00527.HK)、龙源电力(00916.HK)、中国再生能源投资(00987.HK)及大唐新能源(01798.HK)于最后可行日期(即2019年11月18日)的市盈率分别为5.69倍、不适用、7.82倍、7.21倍、4.84倍;市账率分别为0.50倍、0.83倍、0.59倍、0.26倍、0.41倍;市盈率、市账率平均值分别为6.39倍、0.52倍,而华能新能源于最后可行日期的市盈率、市账率分别为9.91倍、1.01倍。显而易见,此次H股收购要约的隐含市盈率、隐含市账率均远远超出市场平均值。

基于H股收购要约价每股3.17港元(下同),H股收购要约的最高价值(假设H股收购要约获悉数接纳及华能新能源的股本并无变动)约为159亿。代价将全部以现金支付。

私有化将有助于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未来业务之整合

持续进行股权集资对华能新能源达至长期增长及保持竞争力至为重要。华能新能源自2011年首次公开发售以来(包括该首次公开发售),已进行股权集资合共121.31亿港元。然而,根据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华能新能源自2018年8月以来市账率低于一,以至无法于股权资本市场进一步集资,其作为公众实体无法继续为其业务发展提供可用资金来源。华能新能源的私有化将裨益中国华能及华能新能源的业务整合,令中国华能于支持华能新能源未来业务发展方面更具灵活性及效率,能更好地承受从市场竞争、宏观环境及行业规管的角度下任何潜在的不确定性。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予成立,成员包括祁和生先生、张粒子女士、胡家栋先生及竺效先生(各自均为华能新能源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代表所有非执行董事(王葵先生、戴新民先生及翟吉先生因于中国华能任职而与中国华能有关连而排除在外)),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旨在就H股收购要约及退市向独立H股股东作出推荐意见。

中国华能已就H股收购要约委任里昂资本为其独家财务顾问,里昂资本确认中国华能有充足的财务资源可满足H股收购要约获全部接纳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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