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3月19日|据央视,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聚焦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三类预收费项目,对收费上限、资金存管、退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
据悉,养老机构预收费包含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明确相关费用的收取价格、收取依据、收取标准以及包含的服务项目或内容。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关于押金,《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
针对退费难、机构“跑路”等问题,《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并公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不得拒绝、拖延。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