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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新规发布 监管“二房东” 防止“房中房”

格隆汇3月19日|据广州日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近日发布,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据悉,《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

《通知》明确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其中转租住房数量达10套(间)的自然人是规范的重点对象;而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同时,将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