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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格隆汇7月31日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称,决定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并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不超过两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商务部表示,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商务部指出,相关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其中包括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