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条“安全底线”!民政部发声,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本文来自:民政部

警惕!涉老年人非法集资主要有这三种形式

​5月10日,民政部举行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一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二季度有关工作安排,并解读《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武增锋介绍,民生兜底保障方面,民政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目前已有19个省份出台配套文件或落实措施,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监测对象达到8015万人。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民政部召开2024年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和援藏援疆工作。部署开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2023年度检查工作。

在儿童福利保障方面,民政部持续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截至目前,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1928.3元/人·月和1478.4元/人·月,同比分别增长5.3%、6.5%。


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求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做好公示。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会员费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押金、会员费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此外,意见还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使用用途进行规定。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在退费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三个原则、三条“安全底线”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在发布会上介绍,预收费模式是养老机构、老年人基于协议达成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提前预交费用获取服务和优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能够产生互惠双赢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民政部门一手抓正向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在促进服务机构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之间努力做好动态平衡。

在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上,总体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

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

第一条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
第二条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
第三条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围绕这三个原则,《指导意见》采取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涉老年人非法集资主要有这三种形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表示,养老领域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体弱多病、内心渴望关怀,缺乏金融知识等特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

从近年发生的案件看,涉老年人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还有的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以“养生健康”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借老年人有较强的健康需求之机,打着养生、健康旗号,以赠送保健品、购买返利、举办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人投入资金。

三是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布所谓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承诺给予投资回报,以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付占胜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给老年人经济、精神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国家养老政策的有效落实,危害社会大局稳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常重视,于2022年牵头开展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消除了一批苗头隐患,但防范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任务艰巨复杂,需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久久为功。


附: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武增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先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先生,请他们解读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由我通报今年一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二季度有关工作安排。

今年一季度,民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动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民政事业发展整体平稳有序,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民生兜底保障方面。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目前已有19个省份出台配套文件或落实措施,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监测对象达到8015万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指导各地精心组织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及时、足额发放救助保障资金。春节期间,各地累计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30.8亿元,惠及1160万人。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召开2024年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和援藏援疆工作。部署开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2023年度检查工作。改版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动态发布。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对新华青少年儿童食品质量研究发展中心作出撤销登记处理,对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等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工作。

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方面。制定出台《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地名备案公告工作,一季度全国共备案地名1.6万余个。联合央视频制作推出地名文化故事系列短视频,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参加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介绍我国地名工作成果和经验。举办全国“乡村著名行动”培训班,指导各地深入落实乡村地名命名设标、文化保护、采集上图、利农惠农等重点任务。开展京津线、冀辽线等14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组织吉林、黑龙江等7省(区)开展省界界桩更换。完成2023年平安中国建设边界专项考评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确保清明节祭扫工作安全文明有序。持续做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截至3月底,全国累计办理“跨省”婚姻登记302270对。持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两项补贴制度分别惠及1183.6万困难残疾人、1592.7万重度残疾人。深入开展“精康融合行动”,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指导各地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召开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七次全体会议,启动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评估工作。

老龄工作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协调印发全国老龄委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构建老龄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研究制定全国老龄委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6方面36项具体任务。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持续推进行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行动、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银龄行动等“四大行动”。联合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工作的通知》,联合广电总局等部门评选并公布2023年度全国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作品44部,积极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养老服务发展方面。联合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的通知》并组织申报工作。持续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评审工作,公示拟入选地区名单;完成2022年项目成果验收,并持续抓好2023年项目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落实措施。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各地应用新版系统。

儿童福利保障方面。健全完善儿童福利相关政策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收养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暨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视频会,持续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截至目前,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1928.3元/人·月和1478.4元/人·月,同比分别增长5.3%、6.5%。

慈善事业促进方面。组织召开全国慈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23年慈善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启动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继续实施“阳光慈善”工程,强化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持续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截至目前,全国现有慈善组织14791家,全国已备案慈善信托1762单,信托财产总规模逾71.4亿元。

以上是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二季度,民政部将积极推进以下各项民政工作。

一是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各地深入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制度,规范开展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研究完善临时救助和服务类救助政策措施。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推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强化监测预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

二是加快推进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深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法制建设,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配套落实措施。实施《社会组织基础术语》、《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继续开展全国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

三是推进制定地名管理配套制度文件,持续做好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遴选“乡村著名行动”第一批先行区,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强化行政区域界线争议隐患排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四是指导各地做好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申报工作。举办第十二个6.19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部署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指导地方做好全国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开展第一批、第二批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验收评估和第三批推荐确认工作。完成康复辅助器具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评估工作。结合实施“精康融合行动”,推动开展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项目。

五是做好全国老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督促落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四大行动”。组织开展系列调查研究,筹备召开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老龄工作职责。

六是指导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地区扎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持续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指导各地持续有效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七是推动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程序。深化“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机构高质量发展实践基地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

八是持续做好慈善法宣传贯彻。研究修订《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慈善法配套政策。持续实施“阳光慈善”工程。

此外,还将于5月底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决赛。本次大赛是民政领域国家级最高水平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次联合举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大赛共设有养老护理员、遗体火化师、公墓管理员、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等5个竞赛项目,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届时将有三百余名选手参加全国决赛。全国决赛各赛项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8名,优胜奖若干名。一等奖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可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一、二、三等奖选手可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助力我们做好本次大赛决赛的赛事报道和宣传工作,一起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比学赶超的竞技环境,形成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民政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下面,请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先生介绍《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李邦华: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很高兴与金融监管总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同志一同,就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跟大家作介绍。我先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有关情况。

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我们也发现,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资金监管都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7部门,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以及养老机构落实好《指导意见》,也诚邀媒体朋友持续深入宣传报道,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有关情况我简要介绍到这里,谢谢!

武增锋:现在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记者:《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请问在制定这些管理措施的过程中,总体思路是什么?需要把握哪些原则?

李邦华:预收费模式是养老机构、老年人基于协议达成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提前预交费用获取服务和优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能够产生互惠双赢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民政部门一手抓正向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在促进服务机构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之间努力做好动态平衡。

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上,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第一条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第二条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第三条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围绕这三个原则,《指导意见》采取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记者:一些不法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侵害老年人权益。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全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形势。

付占胜:养老领域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体弱多病、内心渴望关怀,缺乏金融知识等特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从近年发生的案件看,涉老年人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还有的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二是以“养生健康”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借老年人有较强的健康需求之机,打着养生、健康旗号,以赠送保健品、购买返利、举办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人投入资金。三是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布所谓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承诺给予投资回报,以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给老年人经济、精神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国家养老政策的有效落实,危害社会大局稳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常重视,于2022年牵头开展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消除了一批苗头隐患,但防范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任务艰巨复杂,需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久久为功。

在此,也提醒大家特别是老年朋友,提升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举报投诉。

新华社记者:《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力保障了老年人财产安全,请问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和交费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邦华:收费与交费是相对的概念,对养老机构来说是收费,对老年人及家属来说是交费,文件从收费角度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是在这个事情上养老机构更具有主动权,但广大老年人及家属作为消费者,在交费时也要谨慎注意,争取做到“四看”,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一看机构是否合法。要选择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以在机构内查看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也可以通过属地民政部门的官网或者官方的养老服务网查询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二看收费是否公开。养老机构所有收费必须张榜公示。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查看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等信息。三看协议是否合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签协议前,有权要求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地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如果遇到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自身权利,减轻或免除机构责任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四看交费是否合规。交费时,要辨别收款账户是否为养老机构账户,不要将钱汇入养老机构所谓关联公司的账户,更不能转入业务员、负责人个人账户。交费后,要向养老机构索要发票,并核对填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对养老机构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的,有权拒绝。老年人要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老年人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也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老年人及家属在养老机构交费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如果发现养老机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部门报案。

总台央广记者:《指导意见》明确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请问这项制度设计的考虑是什么?

李邦华:对预收费采用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管理,是很多行业的普遍做法。近年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践中,也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指导意见》坚持守正创新,在总结各方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形成了差异化管理、动态监测的预收费监管方式。

一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它们从性质目的、风险隐患程度上来看,差异性较大,需要分类管理。从性质目的上看,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则是双方约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只是暂时保管,原则上不能使用。比如很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院时收取的医疗风险押金,目的是一旦老年人发生重大疾病,联系不到家属,需要紧急送医的时候,养老机构可以动用这笔钱用于紧急救治等。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同关系解除后,不存在其他纠纷的,押金应当退还老年人。从风险隐患上看,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不同地区间差异也不大;而会员费则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规模和类型不同,额度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风险隐患相对较高。《指导意见》本着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思路,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压降风险,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二是进行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的比例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二是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资金是动态的,账户当前余额也是变化的,因此,在具体确定留存金额的时候,要比较这两个要求,哪个金额高,就适用哪个要求。在设计风险保证金制度时,我们一方面,广泛听取了养老机构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测算,确保留存的风险保证金不占用过多现金,不影响机构的资金使用周转,不会对机构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另一方面,考虑到机构里老人入院和离院是动态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机构日常收支情况相应调整,一旦养老机构非正常原因停止运营,专用存款账户沉淀的资金,再加上购买保险等其他措施,能够起到一定补偿赔付作用。

农民日报记者: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于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有什么作用?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充分发挥合力,切实遏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行为?

付占胜: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加强了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明确了预收费的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管控方式,强化了预收费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与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一是完善政策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融入行业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二是坚持高压严打。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针对养老、旅游等重点领域,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处置、曝光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养老领域风险监测排查和形势研判,防患于未然。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6月集中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这几年的集中宣传,对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起到很好作用。现在正在全力准备今年集中开展的“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宣传月活动,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参与,通过一年接着一年的持续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总台央视记者:《指导意见》印发后,民政部将如何推动落实?

李邦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加快推动《指导意见》落实落细。[05-10 10:47]

一是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细化措施。《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文件中很多要求是原则性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比如:明确本地区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周期、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会员费的最高额度和风险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等限制性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还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制度,明确存管规则。

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定期通报问题线索、研判重大风险隐患,协同做好存量攻坚;加强与存管银行协同配合,实现存款银行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形成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发力的管理模式。

三是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帮助养老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与准备。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依托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预收资金风险监测预警的精准度。鼓励各地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养老机构合同网签,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探索“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

武增锋: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联系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本次发布会由民政部门户网站、民政部政务微博全程直播。感谢李邦华先生、付占胜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报道。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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