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菱汽车(00305.HK)公告,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的通函,内容有关五菱工业增资的主要及关连交易、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票据A的关连交易及建议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可换股票据B,以及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2月28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延后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的截止日期。
由于相关中国政策出现变动,增资协议的先决条件(有关就增资取得广西商务厅之所有许可及批准)不再适用。此外,由于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宣布终止配售协议,配售可换股票据B将不会进行,故尚未确定第二期的资金。
鉴于上述进展情况,董事会宣布,公司、广西汽车及五菱工业于2017年4月24日进一步订立增资协议的第三份补充协议,以修订增资协议的以下先决条件,涉及就增资的先决条件须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之所有批准及许可的先决条件将会取消。因此,先决条件修订为:就增资取得广西国资委的所有许可及批准;
同时,考虑到第二期的资金仍未确定及为促使第一期可适时完成,涉及就增资的先决条件及须取得修订及重列的所需文件及五菱工业董事会批准的先决修件将予以修改。因此,涉及的先决条件将修订为:于2017年6月30日或的前签订增资协议、五菱工业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及所有有关第一期的必要文件;以及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五菱工业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及所有有关第二期的必要文件;五菱工业董事会于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一致批准第一期;以及五菱工业董事会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一致批准第二期。
根据第三份五菱工业补充协议,订约方已进一步同意,倘本公司未能达成增资协议下的责任,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五菱工业悉数注入第二期款项,概无任何订约方就增资协议的第二期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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