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股神”神话破灭:没有风控,你的投资能活多久?

“复旦股神”是何许人也?不懂还须问度娘!

作者:简大状

编者按:这是一篇很特别的会员投稿,读来令小编唏嘘和扼腕。牛市会造就很多股神,在市场疯狂的时候,杠杆,配资,地下理财……钱来的太快而让大家都忽视了风险。无知者无畏,践踏着金融市场的准则,而泡沫过后留下的一地鸡毛,又毁了多少曾经幸福的家庭?小编特地分享这篇投稿文章,不为追责谁,而是为了救赎:只希望大家投资时,永远谨记风险。

近日,某微信群爆出"复旦股神"刘正泰管理的投资账户出现巨额亏损的大新闻!笔者虎躯一震,顺藤摸瓜了解到了一些情况后,吓得都"熔断"了。大盘不弹人已死,又怜又恨提笔思。为避免出现名誉权纠纷,声明如下:

本文的事实认定部分只依据网络公开信息和股神本人发布的两篇对投资者的说明信,《致众筹认购基金客户公开信》和《第四期众筹说明书》,不针对,不捏造,不杜撰。

首先,"复旦股神"是何许人也?

不懂还须问度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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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个帅气少年,一个名校才子,一个炒股高手,一个新闻媒体的宠儿,最重要的是,一个论战李大霄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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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骄傲?微博上敢拿金融圈著名网红往自己脸上贴金,大霄知道么?)

这位很懂自我宣传的年轻人到底遇到了什么麻烦?请看公开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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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概述下:"别人找我代持我自己操盘的基金,最后钱却进了我个人的账户,然后我接着操作这个账户"

文中所说的"协议"笔者没有看到,但依照公开信的说明,协议的内容包括规定"借贷"资金的去向应该是"购买基金"。结果资金却去了个人账户。显然,这是个违约的问题。讲真,违约或许还好,磕个头,叫声"爸爸"问题搞不好就解决了。问题的关键是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也就是有没有牢狱之灾?

摆在股神面前的有三座大山,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的三个条款:

1,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难看出1,2两点都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股神只要性质不太恶劣,没有支取账户的钱自己挥霍,就能躲过一劫。这个具体就只能靠公安侦办才知道了。再第3点,说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其实也是大家常常说的"狭义的"非法集资罪,"广义"的非法集资是个犯罪类型。在现在P2P各种违约,各种民间借贷老板跑路的背景下,"非法集资"大家应该不陌生。讲真,这个罪名其实不是特别友好,有点口袋罪的感觉,什么都能往里头装,有点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法学界确实是有废止的呼声,这里不做过多探讨。"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先来看看司法解释是怎么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啦?没做宣传?众筹项目的40人都是自己亲友,同事?倒是第三条可能不成立,如何定义"承诺...给付回报",公诉人的法庭风格还是很强势的,会不会扩大解释,拿文字跟人撕逼终究是看命的节奏。不了解更具体的情况,先暂且认为该条款符合。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再来看看多大的数额会被追究责任: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红字的部分,条条符合,股神公开信原文"...共有40多人,共600多万左右资金..."40个人刚好超过30个人的标准,这是在用绳命来编写法律考试的题目么?

综上分析,不谈实务操作中各地公安机关的对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从理论上讲,已经不难得出结论了,很大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罪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以上只是书面的分析。现实中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不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应该就不会立案,检察院也就不会提起公诉,法院根本不需要开庭审理,私了的可能性总归还是有的,往下看看私了的难度大不大。

这位史上最年轻基金经理(我胡诌的,没有论证过。要知道爸妈给孩子亿万钱炒股都不能说自己是基金经理,正规备案发行管基金产品的才算。所以的确实有可能是最年轻的,毕竟大四刚毕业,超越了一般公墓基金经理的生长路径,即使是私募产品,这个年纪操盘也实在很难见到),还有这位哥的微信签名也自我标榜"首位90后基金经理&央视、一财特邀嘉宾&《股市天天向上》全国亚军"

名头是很响亮,然而却给自己背上了与自己实力所不相符的重担。接着看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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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精简下:"我管的正规基金已经亏的0.6不到,你们众筹的钱在我的个人账户里更亏的惨,从600多万亏到只剩30万,加个杠杆,也有我个人心态的失衡的原因"

为何媒体宣传报道的股神,水平竟然如此之低?入场的点已经过了股灾,不加杠杆还能亏到净值0.6不到?

首先,这是什么水平,表示实在看不懂!看看他自己的解释,毕竟当事人的自我反思可能最接近真相,下面的图片也来自上述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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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特么是什么奇葩产品,平仓线居然能低于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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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设止损线"!WTF?!就想质问下这是什么渠道方,玩了客户玩投顾,职业精神去哪了?

好吧。事已至此,该如何面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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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男子汉敢作敢当的气概,点个赞!只是可惜了这么好的起点,可惜了一个没开始就染上污点的男神故事,男神当不了了,至少还是可以转变成为励志的故事嘛,也祝愿他东山再起。)

那有没有具体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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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笔者简直是想笑来伪装掉下的眼泪,真的还是太年轻,难怪胜任不了基金经理这个最物欲的职业:

1,他说"万一逾期未能偿还,则按照银行同期2倍存款利息计算"。在这个刚经过降息周期并且经济未见好转还可能一直持续的负利率时代,两倍的存款利息实在没有诚意啊。根据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法律可以保护的最高借款年利率是24%,超过36%部分的借款年利率才无效。

2,他说"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惩罚后不用再赔偿投资损失..."简直笑掉大牙。你以为当事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么?!再给你补点法律知识:即使没有钱了,法院中止执行,有钱了,恢复执行。用常识想想,做几年牢就能抵那一屁股的债啦?更可怕的是讨债公司的套路有多深你知道么?

3,看来股神的身边不光少了个风控,还少了个法务。

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

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又能说什么呢?

但我们要反思,反思造成这一切的原因!

是那个躁动浮夸的牛市,是那个绚烂多彩的年少成名?

是新闻媒体的夸大宣传,是金融机构的唯利是图?

是这个还处于草莽时代的私募环境,是这个还不健全的金融市场体制?

行文至此,我慢慢懂了,股神之巅到牢狱之灾,不仅差一名风控专员,还差了一个培养英雄的干净土壤,还差一个充满法制精神的社会,还差一个实现伟大梦想时代!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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