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中,企业如何应对同业竞争问题?(附7大案例)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情形。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致使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造成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情形。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致使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造成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或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尤为关注,本文将从规则出发结合案例分析监管机构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重点。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

2023年2月17号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与之前的同业竞争相关政策相比并未有新增规定,而是采用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同一的标准,由“不存在同业竞争”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在之后的《(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第十二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回答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者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IPO案例

案例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2-27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5 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依据(2)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股权结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相关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2)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全部关联企业。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否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属于相同行业,上述企业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也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充分、合理。

2、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各自独立发展和经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股权演变过程不存在其他关系;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独立于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均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采购、销售渠道重合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部分企业存在少量供应商及客户重合的情况,均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而产生,具有商业合理性;以上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3、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全自动绕线设备和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线存在上下游关系,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机加件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购销业务不构成上下游关系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案例2: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10-23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2)结合2021年梁一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代持还原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存在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梁一桥控制、任职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说明梁一桥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回复节选概括

(二)梁一桥、姜桂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根据梁一桥提供的调查问卷,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梁一桥不存在控制的企业;除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外,梁一桥还担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兼职研究员、浙大城市学院教授、浙江桂容谐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并于2022年1月25日决议解散)董事,上述单位与发行人并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且梁一桥作为实际控制人李宁川的一致行动人也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姜桂兰提供的调查问卷,姜桂兰亦不存在对外投资或任职的情形。综上,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梁一桥、姜桂兰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为规避同业竞争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而违背事实作出股权代持认定的情形

案例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陈宁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2) 充分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从事、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宁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案例4: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2-21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已完整考虑宏济堂级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医药类企业等情况。(2)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 财务和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说明各主体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5)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 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进一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并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 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相关收入或毛利指标的计算等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节选概括

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完整,已完整考虑宏济堂及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医药类企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方企业主要从事阳光产业、健康产业、精细化工及特种玻璃业务,发行人与相关方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和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发行人子公司力诺制药与关联方共用“力诺”字号,关联方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区别,力诺制药收入占比不高,且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更为注重产品疗效、价格, “力诺”字号对发行人经营影响有限,不影响经营独立性;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宏济堂部分中成药与发行人心血管类化学药品制剂虽然应用领域存在相似性,但药品组成成分、主要原材料、制作工艺技术及作用机理均存在显著差异,替代性较低,不存在利益冲突,且相关收入及毛利比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方其余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未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宏济堂将继续定位于力诺集团下属的中成药、保健食品平台,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充分披露未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

4、报告期内,济南力诺医药有限公司及章丘神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零星医药流通业务及房屋出租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案例5: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9-28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结合华晨真空主营业务及演变过程、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说明华晨真空注销的真实原因,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注销后资产、业务、 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晨真空借入资金的真实原因,除上述情形外,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回复节选概括

华晨真空主要从事镀膜产品加工业务,系发行人的下游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020 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华晨真空的订单量降幅较大,其自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且所在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经当时股东邱群与 温京思协商一致,决定注销华晨真空。

案例6: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9-13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全球采购服务、综合信息服务与深圳华强的授权分销业务 (含已接收的发行人授权分销业务)在客户、供应商上的重合情况、重合交易占比以及业务实质,进一步说明本次分拆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的充分性。 

回复节选概括

由于同处电子元器件产业链,发行人与深圳华强在客户、供应商及产品层面有一定重合,但整体影响较小。两者业务实质不同,核心能力不同,发展方向不同,满足客户的需求存在显著差异,分拆后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案例7: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2023-9-13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梁禹鑫转让发行人控制权的原因;2019年4月至申报前梁禹鑫转让发行人股份,受让股份股东对价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如涉及借款 的,请说明出借方、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出借方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关系。(2)梁禹鑫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梁禹鑫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适格主体。(3)梁禹鑫、路强及其家属目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等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为规避同业竞争或规则限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回复节选概括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梁禹鑫、路强及其家属目前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 要原因是路强与梁禹鑫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任职、角色及直接持股比例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梁禹鑫、路强及其家属目前控制的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梁禹鑫不存在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适格主体;梁禹鑫已与路强出具内容一致的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等的承诺。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为规避同业竞争或规则限制而调整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IPO案例解析

从监管部门审核的案例分析,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主要具体关注如下要点: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可能争夺拟上市企业的商业机会;

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拟上市企业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4、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

综合上述几个案例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注册制审核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给予发行人从多种维度论证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思路,例如可以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底层技术应用、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技术方面论证时,最好有相应的技术门槛,而不是很容易模仿或突破,例如上文提到的萤石网络,虽然与其控股股东海康威视的主营产品都是摄像头,但萤石网络销售的摄像头几乎全部要接入其开发的物联云平台,该平台已申请了超70项该领域的发明专利,构建了国内少有的亿级设备量级云平台,在行业内具有稀缺性,因此在论证其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不可替代相对可以解释。

总结

目前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会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发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产品/服务定位产品细分(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产品优势、工艺流程、业务模式差异、市场占比、客户群体差异;

(2)应用领域、应用场景供应链上下游关系;

(3)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毛利率差异情况、行业特殊性(相关客户、供应商在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知名企业、规模大、效益好,且有完备的采购、销售程序和制度,则发行人能更好地论证双方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的可能性)。

来源:大象IPO,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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