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本文来自:国家发改委

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

《通知》提出,为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决定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水平根据煤电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通知》明确,对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实行煤电容量电价政策,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2024~2025年,多数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2026年起,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通知》强调,同步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政策协同,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以下为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

附件: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23年11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题一:为什么要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答:煤电经营成本包括折旧费、人工费、修理费、财务费等固定成本和燃煤等变动成本。目前,我国对煤电实行单一制电价,即煤电只有发电才能回收成本。电力市场成熟国家通常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容量电价主要回收机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主要回收变动成本。我国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既是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下一步推动新能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近年来国内新能源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煤电更好发挥基础性支撑调节作用。2022年我国新能源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新增发电量约2000亿千瓦时,均占全国新增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根据市场机构测算,未来几年国内新能源装机规模还将快速增长。由于新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客观上需要更多的调节性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更加充裕的调节能力。煤电是我国最重要、成本较低的支撑调节电源,推动煤电加快向提供容量支撑保障和电量并重转型,平常时段为新能源发电让出空间、高峰时段继续顶峰出力,对促进新能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现行单一电量电价机制不能充分体现煤电的支撑调节价值。在现行单一制电价体系下,煤电企业只有发电才能回收成本并获得回报。随着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煤电机组越来越多时间“备而不用”,通过单一电量电价难以完全回收成本,近年来出现行业预期不稳等现象,长此以往可能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导致新能源利用率下降。因此,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通过容量电价回收部分或全部固定成本,从而稳定煤电行业预期,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提供有力支撑,更好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

问题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创新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政策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是明确容量电价水平。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2024~2025年,多数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即每年每千瓦100元,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2026年起,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

三是明确容量电费分摊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四是明确容量电费考核机制。煤电机组如果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所申报的最大出力,按照发生次数扣减容量电费;多次发生出力未达标、被扣减容量电费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问题三:为什么容量电价计算基数要全国统一,但各地容量电价具体水平又分类分档确定?

答:一方面,作为容量电价计算基数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财务费、人工费、修理费等,地区差异总体较小,不同类型机组之间差异也有限,具备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基础。根据全国平均值统一明确为每年每千瓦330元,较好统筹了可操作性和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各地电力系统对支撑调节能力需求不同,煤电功能转型进度差异也较大。有的地方水电、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煤电已主要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有的地方煤电则仍是主力电源,在提供电力和电量方面都是“顶梁柱”。因此,在确定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时,将煤电转型较慢、机组利用小时数较高的地方安排得低一些,煤电转型较快、机组利用小时数较低的地方安排得适当高一些,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煤电加快实现功能转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采取了明确预期、逐步提高的方式,既释放清晰明确的信号,稳定煤电行业预期、为企业吃下“定心丸”,又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问题四: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在稳定煤电行业预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的同时,对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的影响,无论是从短期还是从长期看,都是积极正面的。

短期看,对终端用户用电成本的影响总体较小。由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主要是电价结构的调整,煤电总体价格水平是基本稳定的,特别是电量电价小幅下降,将带动水电、核电、新能源等其他电源参与市场交易部分电量电价随之下行,工商业用户终端用电成本总体有望稳中略降。同时,该政策不涉及居民和农业用户,这些用户用电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长期看,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首次实现对煤电这一主力电源品种电能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区分,可有力推动构建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引导煤电、新能源等市场参与者各展所长、各尽所能、充分竞争,全面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升整个电力系统的经济性,从而对降低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也是有好处的。

查看PDF
格隆汇声明:文中观点均来自原作者,不代表格隆汇观点及立场。特别提醒,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

相关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