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委会议点评:数字经济再迈一步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中金研究,作者:黄亚东 张文朗等

会议提出“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我们简评如下。

(1)会议提出“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在产权制度方面,一是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二是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在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方面,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方面,要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制度。在数据安全治理方面,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我们认为我国数据要素制度体系建设有望加快。2020年4月,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并提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此后,我国在2021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2021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数据要素提供了法律基础。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此次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内容,有望加快数据要素制度体系建设。此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重要意义,也指出我国独有的规模优势,为保障新型生产要素更好的发挥作用,势必需要更健全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完善和规范市场,促进数据的高效使用。此前部分新兴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行业先行,监管跟上的特点,但针对数据领域需要把监管工作贯穿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数据要素的制度体系建设将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本、劳动力相比,数据具有(1)非竞争性,即一个个体使用数据不妨碍另一个体使用;(2)零边际成本,即数据的复制成本很低,接近于零;(3)正外部性,即随着数据量增大,数据边际价值增加(参见《数字经济:下个十年》)。数据要素的这些特点使得数字经济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数据要素的制度体系建设将更有助于发挥数据要素的这些特点,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 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有助于自上而下推进金融科技行业的有序整改、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在此前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存贷款、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已相继出台政策补足监管空白的基础上,本次《工作方案》高屋建瓴地明确针对大型支付平台下一步的规范发展和整改方向,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更加有的放矢。

(3)会议提出分类、多维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提出“按照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等分类进行人才评价,从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的评价指标、创新评价方式、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试点任务”。这是贯彻《十四五规划》和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的具体措施,“要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我们认为分类、多维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有助于提升不同类型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在中长期内提升中国科研产出和创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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