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绿色金融发展趋势:展望新目标、新阶段、新金融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兴业研究,作者:钱立华 方琦 鲁政委

2021年以来,国际、国内绿色发展以及绿色金融发展都展现出新的态势,如果要分别给它们一个关键词,那将是“新目标”、“新阶段”、“新金融”。

2021年以来,国际、国内绿色发展以及绿色金融发展都展现出新的态势,如果要分别给它们一个关键词,那将是“新目标”、“新阶段”、“新金融”。

全球绿色发展:新目标。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诺碳中和;165个国家更新自主贡献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COP26)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公约》以及多项新的承诺。

中国绿色发展:新阶段。在COP26大会召开之前中国正式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正式将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写入了新的自主贡献文件,也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围绕着该战略方向,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顶层设计、以及部分重点领域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已初具雏形。

绿色金融展望:新金融。在国内外新的绿色发展态势下,绿色金融发展展现出五大发展趋势:一是绿色金融新政策与新标准将陆续出台;二是新金融工具与产品潜力巨大(绿色保险、绿色信托、转型金融新工具与产品等);三是“走向净零”成为金融机构发展新方向;四是绿色金融服务新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碳汇、甲烷减排等);五是气候信息披露将日益强化。


一、全球绿色发展:新目标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紧迫,即使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越来越的国家承诺碳中和目标,全球有173个国家为全球温室气体净排放的目标而努力。与此同时,165个国家提交新的或更新的自主贡献目标,显示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更大雄心,但目前各国新的减排承诺仍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令人鼓舞的是, 2021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COP26)取得成果,近200个与会国家在COP26大会上最终达成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呼吁各国于COP27大会上报告在气候目标方面实现的更大的进展,并首次明确提及煤炭和化石燃料问题,提出逐步减少煤电、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补贴等,并在森林保护、甲烷排放、绿色交通、中美气候变化合作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1、全球“碳中和”进程加快,更多国家承诺碳中和

越来越多国家承诺碳中和目标。目前,全球有173个国家为全球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而努力,比去年年末增加了大约25%。已实现碳中和的国家有不丹和苏里南,并已实现负排放,这可以归因于其相对不发达的经济,还有密布的森林覆盖。有95个国家将碳中和目标写入法律或政策文件,占全球国家总数的48.22%。除了已实现碳中和的两个国家外,在净零道路上走得最快的是芬兰,其目标是到2035年实现碳中和;奥地利和冰岛的碳中和目标是2040年,德国和瑞典立法通过了2045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大多数做出气候承诺的国家都将2050年定为目标,也有中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等9个国家将碳中和目标定在了2060年,印度是唯一一个做出207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的国家。

2、各国自主贡献目标更新,但仍有差距

165个国家提交新的或更新的自主贡献目标,显示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更大雄心。大多数提交了新的或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的缔约方加强了到 2025 年或 2030 年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自主贡献综合分析报告》[1]( NDC Synthesis Report )中的最新分析显示,与 2010 年的水平相比,估计到 2025年,这些更新了目标的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减少1.5%,到 2030 年将减少9.0%。

但目前各国新的减排承诺仍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2018年,IPCC发布的《1.5℃特别报告》指出,要将气温控制在仅升高1.5摄氏度,2030年全球应将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约45%,到2050年达到“净零”排放;要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 ℃ ,2030 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比 2010年下降约 25%,并在2070年左右达到净零排放。根据最新提交的165份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的数据测算,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025年估计约为54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030 年约为 54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则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预计将比2010的水平高出15.9%。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2021差距排放报告》认为,相较上一轮减排承诺,各国上报的更新后的2030年气候承诺将世界置于“截至本世纪末升温至少2.7°C”的轨道上,即在本世纪末全球气温升高约2.7摄氏度。

3、COP26取得成果,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公约》

近200个与会国家在COP26大会上最终达成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这份成果文件要求政府为更新减排计划确定更为紧迫的时间表,呼吁各国于COP27大会上报告在气候目标方面实现的更大的进展。公约首次明确提及煤炭和化石燃料问题,提出逐步减少煤电、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补贴。协议要求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气候资金支持,尽早实现为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金气候资金支持的承诺,并且2025年至少要将援助资金的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缔约方在这次会议中就《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相关安排)和透明度相关要求达成了一致,《巴黎协定》实施规则最终获得通过。经过6年的谈判,《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6.2 合作方法”和“6.4 国际减排机制”相关实施细则最终获得通过。6.2条和 6.4分别代表着两种国际减排机制,其中,6.4条设立了一个新的减排量生成机制,取代了《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符合新机制相关规定的减排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核证签发后可用于《巴黎协定》缔约国完成国家自主贡献(NDC)或其他各种减排机制、自愿抵消和碳中和的需求等。6.2条则对国际间减排成果(ITMOs)转移提供了指南,《巴黎协定》缔约方可以通过购买另一缔约方的减排成果完成自身的NDC目标,ITMOs涵盖类型宽泛,既包括可以按“吨二氧化碳当量”衡量的碳减排量,如6.4条下产生的减排量,也包括所有与缔约方NDC目标一致的其他非温室气体指标,但ITMOs转移后,要相应调整各国的NDC以避免重复计算。目前达成的协议为两种机制的制度框架和原则共识,具体规则、方法、流程等均需要后续进一步细化。

此外,COP26大会在森林保护、甲烷排放、绿色交通、企业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全球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承诺到2030年停止砍伐森林和扭转土地退化现象。包括巴西、俄罗斯、加拿大、印尼、中国、美国、英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内的国家签署协议,这八个国家的森林覆盖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英里,约占全球森林总量的85%。100多个国家将在2030年前把强大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量减少到比2020年水准低30%。美国和欧盟发起的《全球甲烷承诺》(Global Methane Pledge)正式启动,目前签署国家的甲烷排放占全球排放量近一半,国内生产总值(GDP)占70%。全球甲烷承诺现在包含全球10大甲烷排放国中的6国,分别为美国、巴西、印尼、奈及利亚、巴基斯坦和墨西哥。100多个国家政府、城市、州和主要企业签署了《关于零排放汽车和面包车的格拉斯哥宣言》。该宣言承诺,到2035年在主要市场、2040年前在全球范围内结束内燃机的销售,至少有13个国家同时承诺到2040年停止销售化石燃料驱动的重型汽车。与此同时地方也在努力,包括波哥大、昆卡和萨尔瓦多等在内的拉丁美洲城市将于2035年向只使用零排放公共交通车队转型。拥有130万亿美元资产的全球近500家金融服务公司承诺实现《巴黎协定》中设定的气候目标。这些金融服务相关公司管理资产约占全球金融资产的40%,期望达成的目标包括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范围之内。为实现这一承诺,大多数西方主要银行在内的相关公司需要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并承诺实现到2030年实现减排50%的目标,在未来5年实现减排25%的中期目标。两个碳排放大国中国和美国联合承诺将在关键的下一个十年促进气候合作。中美在联合声明中表示,双方承诺继续共同努力,并与各方一道,加强《巴黎协定》的实施。这不仅将为格拉斯哥气候大会有关长期资金、市场机制、透明度、国家自主贡献相关成果达成提供重要政治动能,也将为两国在甲烷减排、电力系统脱碳、减少煤炭消费等重点领域合作提供未来十年的合作预期。11个国家成立“超越石油和天然气联盟。爱尔兰、法国、丹麦和哥斯达黎加等国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发起了这一联盟,旨在设定国家油气勘探和开采的结束日期。其核心成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他们致力于终止所有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新的特许权、许可和租赁。

4、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加强

COP26期间中美发布《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2]。两国宣布计划根据不同国情,各自、携手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加强并加速旨在缩小差距的气候行动与合作,包括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和气候技术创新。两国计划在2025年通报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并计划建立“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工作组”。双方将在多个方面开展合作:21世纪20年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法规框架与环境标准制定;清洁能源转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终端用户行业脱碳和电气化的鼓励性政策;绿色设计和可再生资源利用等循环经济相关关键领域;部署和应用技术,如碳捕集、利用、封存和直接空气捕集;支持有效整合高占比、低成本、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鼓励有效平衡跨越广阔地域电力供需的输电政策;鼓励整合太阳能、储能和其他更接近电力使用端的清洁能源解决方案的分布式发电政策等。


二、中国绿色发展:新阶段


1、中国更新自主贡献目标,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

2021年10月28日,在COP26大会召开前夕,中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联络人向公约秘书处正式提交《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以下简称《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新目标新举措》总结了2015年以来,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提出了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及落实新目标的重要政策和举措,阐述了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基本立场、所做贡献和进一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考虑。《战略》在总结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要进展的基础上,提出中国21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战略愿景,战略重点及政策导向,并阐述了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理念与主张。[3]

2020年9月,习总书记首次向世界宣布了我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本次我国正式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写入了新的自主贡献文件并提交。《新目标新举措》中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其中,“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描绘了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三大方向,并且相关顶层部署文件均已出台(见图表 4)。

2、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陆续发布

自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国家各部门、各地区正抓紧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2021年5月,中国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组长,进一步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统筹部署和协调推动,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陆续公布,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以及“N”中的首份文件,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行了顶层部署,明确了时间表与路线图。其中,《意见》是覆盖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的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具体提出了十一个方面共三十五向具体意见,涉及到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思路、重点领域、以及配套支撑体系与政策机制;《方案》则更加聚焦2030年碳达峰目标,提出了碳达峰十大行动以及三大保障措施。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4]:“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方案部署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以及具体行业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各地区也将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除此之外,‘N’还包括科技支撑、碳汇能力、统计核算、督察考核等支撑措施和财政、金融、价格等保障政策。这一系列文件将构建起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的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 

而在部分重点领域与行业,已陆续有政策文件出台,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已初具雏形:

一是能源领域。《意见》中提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五个方面均有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见图表 7)。

二是工业、城乡建设(建筑)和交通运输领域。工业领域,推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碳达峰、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重点之一,部分高耗能工业行业节能降碳相关政策与标准已出台。城乡建设领域,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总体部署已出台,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推动建筑节能与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是重点。交通运输领域,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与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文件已陆续出台。

三是碳达峰碳中和支撑措施与保障政策。除了重点领域外,《意见》中也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一系列支撑措施与保障政策发展方向,其中,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政策机制(包括完善投资政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完善财税价格政策、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已有相关部署。


三、绿色金融展望:新金融


1、全球绿色金融市场持续扩张

(1)绿色信贷市场

全球签署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的成员显著扩容。截至2021年11月初,包括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青岛农商行等15家中资银行在内的271家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该原则,在首批签署机构的基础上增长了108.5%,规模达到全球银行业总资产的40%以上。《负责任银行原则》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 FI)制定,于2019年在联合国年度大会上正式发布,是全球银行业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协定》的重要标杆。《负责任银行原则》旨在推动银行业在可持续金融领域加强实践,为银行建设可持续发展体系提供一致的框架。

采纳可持续金融领域黄金标准——《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逐渐丰富。截至2021年11月初,共有来自38个国家的126个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比去年增加了13家金融机构。其中含有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银行,还包括兴业银行、重庆农商行、贵州银行、湖州银行、江苏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以及2021年新加入的重庆银行共7家中国商业银行。《赤道原则》最新版本(EP4)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相比于之前的版本,赤道原则第四版(EP4)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并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

(2)可持续债券市场

全球可持续债券市场增长迅猛,创历史新高。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数据,2021年前三季度包括绿色、社会和可持续发展(GSS)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和转型债券的可持续发展债务市场总规模达到7792亿美元,与2020年(5032亿美元)同期相比的增长54.8%,并超过2020年全年规模(7347亿元),累计发行规模超过2.3万亿美元。其中规模最大的依然是绿色债券,绿色债券累计发展规模达到1.4万亿美元;社会债券与可持续发展债券累计发行规模9387亿美元。

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去年全年总量。2021年前三季度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达到3542亿美元,超过去年2944亿美元的全年发行总量。CBI预计全年发行量有望达到5000亿美元,绿色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量达到1.4万亿美元。

(3)可持续投资市场

可持续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持续盛行。根据国际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发布的《全球可持续投资回顾(2020)》,截至2020年初,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这五个主要市场的可持续投资总规模为35.3万亿美元,近两年内增长了15%,相当于上述地区资产管理总规模的35.9%。

加拿大在2018-2020年间发展最快,近两年增长率48%,并且是目前可持续投资资产占比最高的市场,达到全国资产管理总规模的62%。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分别以42%、34%和25%的可持续投资增长率紧随其后。特别地,欧洲的可持续投资规模出现了13%的缩减。这是由于欧盟对可持续投资的相关定义进行了修订,发布的报告中一些数据计量方法发生了变化。

美国超过欧洲成为全球最大的可持续投资市场,占五大可持续投资市场的48%,欧洲占34%,日本占8%,加拿大占7%,澳大利亚占3%。

2、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快速增长

绿色信贷保持高速增长,气候融资成为最重要领域。根据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报告,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4.78万亿元,同比增长27.9%,比上季末高1.4个百分点,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6.5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2.74万亿元。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6.98和2.91万亿元,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6.9%。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99万亿元和3.7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7%和22.8%。

绿色债券发行提速,碳中和债券表现亮眼。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1月,中国境内市场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67万亿元,存量规模1.07万亿元。2020受疫情影响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有所放缓,但2021年以来迅速回暖,1-11月发行规模已达5056.24亿元,比去年全年发行规模高120.5%。其中,碳中和债券发行表现亮眼,自2021年2月首批碳中和债发行以来,截至11月末,我国境内市场碳中和债券累计发行规模已达2512.46亿元,占到2021年前11个月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49.7%。从绿色债券类型来看,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占比逐年提升,已超过绿色金融债券。

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突破10亿元,进入履约期交易活跃度明显提升。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能源所正式启动交易,截至2021年11月末,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为4323.17万吨,累计成交额18.47亿元。其中,大宗协议累计成交量占比达到79%。交易价格方面,全国碳市场启动首月,CEA成交价保持在50元/吨以上,最高一度达到61.07元/吨,随后一段时间波动下降,最低降至38.5元/吨,近期CEA成交价稳定在了42-45元/吨左右。2021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督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随着首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工作的启动,全国碳市场CEA交易活跃度明显提升,11月单月成交量和成交额均超过之前所有月份之和。

3、趋势一:绿色金融新政策与新标准陆续出台

(1)国际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发布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G20主席国意大利10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主持召开会议,核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这是G20首个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框架性文件,明确了工作方向和措施,将为全球层面引导市场资金支持绿色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引。《路线图》提出了未来全球在可持续金融方面的五大重点领域,以及G20在这些重点领域需采取的19项关键优先行动。五大重点领域包括:(1)使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方法和市场的发展;(2)与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相关的一致、可比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3)评估和管理气候和可持续风险;(4)国际金融机构、公共财政和政策激励的作用;(5)与其他议题的整合(如与数字化技术的结合)。路线图认为,可持续金融对推动绿色转型至关重要,扩大应对气候变化的融资规模应列为优先发展事项。

(2)我国围绕双碳目标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与市场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完善相关政策与市场体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与市场体系建设的六个方面:一是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二是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四是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五是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六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预计,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与落实,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工具等将持续推进。

碳减排支持工具正式推出。202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重点支持三大领域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清洁能源领域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源利用、抽水蓄能、氢能利用、地热能利用、海洋能利用、热泵、高效储能(包括电化学储能)、智能电网、大型风电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跨地区清洁电力输送系统、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等;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工业领域能效提升、新型电力系统改造等;碳减排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等。可见,该支持工具聚焦碳减排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主要对具有明显碳减排效果的项目进行支持。发放对象与机制: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暂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碳减排贷款后,可向人行申请资金支持,人行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金融机构面向各类企业发放的碳减排贷款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目前暂定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我国目前全国性的银行机构是21家主要银行,包括3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6大国有银行和12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而截至2020年末,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余额占我国全部绿色信贷余额的比例超过90%,4000多家区域的中小银行还不是此工具的发放对象。该支持工具的1.75%的低利率明显低于其他再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起到很强的激励作用:目前1年期的支农和支小的再贷款利率为2.25%,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利率比其还低50BP。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发放的碳减排贷款利率同档次LPR大致持平,也体现了要求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项目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要求。根据人行的数据,2021年6月企业贷款平均的加权利率为4.58%,而2021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碳减排支持工具将进一步有利于支持领域企业贷款利率的降低。目前该支持工具的规模并未明确,只是提出按照碳减排贷款本金60%提供资金,即设定了0.6的杠杆率,且不设上线,由此可见,碳减排支持工具将是支持我国长期双碳目标的一个长期性工具。重视信息披露,以保证工具减排效果。为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政策示范效应,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时,需提供碳减排项目相关贷款的碳减排数据;获得央行支持后,需按季度向社会披露政策支持的碳减排领域、贷款金额、加权平均利率及碳减排数据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人民银行还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等多种方式,核实验证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出。2021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聚焦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专项再贷款聚焦支持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大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在发放对象和机制方面,和碳减排支持工具大体相同,也有所区别:相同的“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全国性银行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自主发放优惠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不同之处体现在,此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可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再贷款支持,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提供本金的60%;此专项再贷款设定了2000亿元的规模,是一项中短期的货币政策工具,而碳减排支持工具未设定规模上限;在利率方面,此专项再贷款的利率还未公布。在能源低碳转型过程中,短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现阶段支持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符合我国这个时期的实际发展情况。

4、趋势二:新金融工具与产品潜力巨大

(1)绿色保险潜力巨大

2021年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在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2021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了保险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绿色发展工作推进会,发布了行业第一份绿色保险专题报告,并成立了相关绿色保险专家委员会。

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自1991年中国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8年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当下的绿色保险产品涵盖生态保护的方方面面,服务绿色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技术、气候治理等,提供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充换电站综合保险、绿色农业保险 、森林保险、巨灾保险、气候保险等,此外还有光伏电站运营保险、光伏指数保险、风速发电量保证保险、收入损失补偿保险等绿色产业相关保险。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统计 ,2018年至2020年保险业累计为全社会提供了45万亿保额的绿色保险保障,支付赔款534亿元,发挥了绿色保险的风险保障功效。

绿色保险投资潜力巨大。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恰好与很多绿色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特别是一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绿色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一些清洁能源项目,作为金融市场主要的长期资金提供方,通过绿色债券、债权计划、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公墓及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多种形式的绿色投资,投资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领域,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保险协会统计[5],截至2020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于绿色投资的存量规模有5615亿元,较2018年增长了40%以上,但仅占2020年末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21.68万亿元的2.6%,未来增长潜力巨大。

为引导行业建立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我国目前正在持续加强绿色保险监管制度建设[6]包括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推动将台风洪水等常见自然灾害纳入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强化绿色保险统计制度建设,明确绿色保险包括绿色保险产品及服务(负债端)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资产端)两个部分;研究制定保险资金ESG投资指引等。

(2)绿色信托值得期待

绿色信托业务模式逐步丰富。2019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绿色信托指引》,是首部指导绿色信托业务发展的行业自律规范。我国的绿色信托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创新推出了多种绿色信托产品。主要包括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截至2020年末,绿色信托资产规模3593亿元,同比增长7.1%,当年新增规模为1199.93亿元;存续项目数量为888个,同比增长6.73%。绿色信托占全部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仅为1.75%,未来增长空间值得期待。

绿色慈善信托、碳信托等创新产品起步。绿色慈善信托:兴业信托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达成绿色慈善信托合作。通过“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的有机结合,共同打造“兴慈善”绿色慈善信托系列产品体系。“兴慈善1号绿色慈善信托”首期产品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首个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题的绿色慈善信托正式开始运行。碳信托:碳资产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碳排放权信托,为企业提供碳资产融资(碳融资信托),或投资于碳排放权的配额交易市场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碳投资信托),或者帮助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碳资产服务信托)。2021年2月兴业信托发行“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公开交易价格作为估价标准,通过受让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00万碳排放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其提供1000万元的绿色融资,帮助企业加快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2021年2月中航信托与中国节能协会碳交易产业联盟、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设立了全国首单“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此项目由中航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通过主动管理的基金化运作方式,期限不低于2年,主要投资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碳资产。2021年,中融信托发行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该信托计划由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托资金将投资于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适时参与碳市场交易。

(3)转型金融的新工具与产品未来空间打开

国际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增长迅速,转型债券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CBI统计的数据[7],2021年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高速扩张,前三季度发行规模787亿美元,这类债券筹集的资金适用于整个公司,并不总是与绿色或可持续项目直接相关。国际转型债券起步,当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截至2021年3季度,当年发行规模仅有50亿美元。2021年第三季度转型债券发行人涉及航运业,这也被认为是即将利用转型融资快速实现脱碳的行业。

国际可持续关联贷款起步。2020年5月,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和银团与交易协会联合发布了《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是指任何能激励借款人达成事先设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贷款工具和备用融资方式,如担保额度、保证额度和信用证。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表现调整预先设定的息差。简言之,企业通过完成预先设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ESG等可持续发展目标,即可获得贷款利率优惠。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类似,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可用于一般企业用途,不一定对应到绿色项目和绿色领域,而主要通过将贷款条款与借款人预先确定的绩效目标挂钩从而改善借款人的可持续发展绩效。汇丰银行在2021年为海丰国际提供的结构化抵押贷款解决方案中,适时引入了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将融资成本与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激励客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渣打银行、星展银行2021年分别与台积电签订了两年期20亿美元和三年期10亿欧元的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中粮国际与7家银行签署了一项新的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协议,贷款为金额为7亿美元的三年期贷款,与中粮国际的可持续发展表现挂钩。贷款人同意以降低利率的形式,为中粮国际提供财务激励以实现预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此次贷款的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ANZ)、西班牙对外银(BBVA)、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我国转型金融起步。一是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推出。2021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国内首批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2021年4月,交易商协会表示推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根据交易商协会关于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十问十答[8],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是指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挂钩目标包括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SPT),其中,关键绩效指标(KPI)是对发行人运营有核心作用的可持续发展业绩指标;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SPT)是对关键绩效指标的量化评估目标,并需明确达成时限。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指标进行验证,如果关键绩效指标在上述时限未达到(或达到)预定的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将触发债券条款的调整。同时,挂钩目标与被挂钩的债券条款设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如存续期确因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及发行人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挂钩目标或被挂钩的债券条款需变动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持有人会议、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2021年5月10日,中国华能、大唐国际、长江电力、国电电力、陕煤集团、柳钢集团、红狮集团等,在中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批7单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发行金额73亿元。截至2021年10月末,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共发行21只,发行总额约人民币311亿元。债券结构设计方面,不设具体要求或限制,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设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票面利率调升(或调降)、提前到期、一次性额外支付等。

二是我国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起步。和国际的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类似,部分中资银行也开始了境内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的探索。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发放3亿元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该产品将第三个计息年度贷款利率与企业预设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新增建成智能化综采工作面指标完成度相挂钩,与企业绿色开采循环发展战略密切关联。浦发银行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龙头企业特来电提供了境内首单基础设施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该笔贷款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碳减排目标与融资利率紧密挂钩。兴业银行向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一笔2500万元的“碳足迹”挂钩贷款,在该笔贷款期间,若企业能完成既定的减排目标,每年最多可降低25万元的融资成本。

5、趋势三:金融机构新方向——走向净零

(1)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推动全球金融机构走向净零

2021年4月,由联合国气候行动和金融特使马克•卡尼与联合国的“净零竞赛”(Race to Zero)和 COP26主席国联合发起,汇集了超过 160 家公司,管理着包括超过 70 万亿美元资产的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成立。根据该联盟2021年11月发布的《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进展与计划报告》,截至2021年11月,代表着130万亿美元资产的450多家公司已经加入了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几乎是4月份该联盟启动时所代表约70万亿美元资产的两倍。该联盟旨在加速全球经济加速脱碳,过渡到可持续发展,满足未来30年100万亿美元到150万亿美元投资需求,并汇聚了各类金融部门以及价值链上的每个部分,包括了资产所有者、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者、银行、投资顾问、交易所、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其他主要金融服务提供商。

该联盟目前汇集了净零资产管理者倡议、净零银行业联盟、净零资产所有者联盟、净零保险联盟、净零金融服务提供商联盟、净零投资顾问倡议、巴黎一致投资倡议等。这些联盟内的签署机构主要承诺:与《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原则保持一致,包括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并使用基于科学的指导方针,承诺到本世纪中叶实现投资、贷款、承保和金融服务活动等净零碳排放,并设定中期目标(如2030年的中期目标),以及每年报告进展。

资产管理者走向净零。净零的资产管理者倡议,2020年12月启动,致力于推动实现到2050年全球实现净零排放。截至2021年11月,达到220多个签署方,管理着57万亿美元的资产,达到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一半,并包括了三大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先锋集团和道富环球。

银行机构走向净零。净零银行业联盟(NZBA)快速发展,2021年4月成立,截至2021年11月初,该联盟覆盖39个国家的95家银行,其管理的总资产达66万亿美元,占全球银行资产的43%。包括欧洲资产排名前十的银行、北美的十大银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十大银行中的六家、以及在亚太地区十大银行的三家,如花旗集团、富国银行、摩根大通、高盛集团、汇丰集团、渣打银行等。该联盟将重点支持成员机构履行承诺,并共同探讨碳核算、抵消和目标设定等。加入机构主要承诺:2050前实现运营、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保险机构走向净零。2021年7月11日,在联合国的召集下,八家全球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成立“净零保险联盟”(NZIA ),初始成员包括:AXA(法国)、安联(德国)、阿维瓦(英国)、通用(意大利)、慕尼黑再保险(德国)、SCOR(法国)、瑞士再保险(瑞士)和苏黎世保险集团(瑞士),以实现碳中和的共同目标,加速向净零排放经济的转型。截至2021年11月初,该联盟达到14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加入机构主要承诺:将致力于在2050年前将承保组合转向净零排放,致力于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不超过1.5°C。

资产所有者走向净零。净零的资产所有者联盟,2019年成立,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和负责任投资原则(PRI)召集,目前包括了全球的61家资产所有者,管理着10万亿美元的资产,主要为养老基金和保险机构,其中有29家成员机构发布目标,到 2025 年,其投资的所有上市股票、公司债券和房地产的排放量减少 25-30%,并在2021年发布了其进展报告,包括对动力煤的立场、负排放技术、碳定价等。加入机构主要承诺:到2050年将其投资组合过渡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与1.5°C的最高温度上升目标保持一致。

(2)中资金融机构净零开始起步

中资银行开始起步,但以承诺自身营运碳中和为主。部分绿色金融相对领先的银行,对于银行碳中和的目标和规划也开始出台,如兴业银行签署承诺函,在中国银行业率先采纳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立即实施气候中性(CLIMATE NEUTRAL NOW)”倡议,争取2030年前实现自身运营的碳中和。华夏银行提出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自身碳中和。

区域中小银行中,安吉农商行首家提出了自身营运、贷款和投资组合的碳中和目标和规划,2021年该行发布全国地方法人银行首个“碳中和”银行建设路线图,包括三个阶段:第1阶段,2025年底前实现自身运营的“碳达峰”;第2阶段,2030年底前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停止对传统汽车消费提供金融支持,高碳行业风险敞口为0;第3阶段,2055年底前实现自身运营及投融资业务完全“碳中和”。

6、趋势四:服务新领域——生物多样性、碳汇与甲烷减排

(1)生物多样性保护

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加速。2021年10月11-15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昆明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瑞秋表示COP15大会有三方面重要成果:第一,凝聚了广泛的政治意愿,形成了强大的政治约束力;第二,达成了《昆明宣言》;第三,中国提出了务实而有力度的东道国举措,包括宣布出资15亿元人民币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正式设立第一批国家公园等。[9]COP15第二阶段会议将在2022年上半年举行,共商“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COP15第一阶段会议结束后,我国随即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0月19日)[10],对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监测体系等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起步。2021年10月15日,在COP15大会生态文明论坛“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主题论坛上,36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24家外资银行及国际组织共同发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宣示》,围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金融支持,提出了七大举措:

一是制定“生物多样性战略”,制定银行支持生物多样性的目标、路线图和行动方案,建设生态友好型银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二是强化“生物多样性风控”,在投融资活动中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支持,竭力避免和缓释因投融资项目对动植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威胁和影响。

三是确立“生物多样性偏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推动金融资源向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倾斜,引导资金流向生态友好型项目。

四是加大“生物多样性投资与创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积极稳妥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五是做好“生物多样性披露”,加强银行间生物多样性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披露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融资禁入和支持政策、分类筛选、动态更新。

六是改善“生物多样性表现”,多渠道沟通宣传,提升专业性,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专业性。

七是促进“生物多样性合作”,强化与社会团体、媒体的互动,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注入金融动力。[11]

10月25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国际金融论坛(IFF)、联合国环境署(UNEP)、世界银行(WB)等13家机构在北京共同发起《生物多样性金融伙伴关系全球共同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旨在解决生物多样性挑战的紧迫性以及行动和融资缺口。《倡议》呼吁,各类金融机构应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机构的商业策略、决策过程以及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携手环境保护组织开发更多的金融工具和融资产品,调动更多财政资源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12]

(2)生态碳汇

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与增量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列为碳达峰十大行动之一,提出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同时还提出了到203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的目标。

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受鼓励。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1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等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同时提出“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研究制定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2021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2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充分利用林草碳汇实施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探索建立林草碳汇减排交易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草碳汇减排行动,助力重点区域、大型活动组织者、自愿减排企业、社会公众等利用林草碳汇实现碳中和,逐步完善林草碳汇多元化、市场化价值实现机制。”

碳汇金融服务开始起步。一是碳汇基金。201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这是我国首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基金会围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目标,结合企业、组织和公众参加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公益活动的需要,积极募集资金,开展了一系列以增汇减排为主要目标的造林和森林经营项目以及相关的活动。二是碳汇质押融资。2021年3月,兴业银行南平分行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国有林场签订林业碳汇质押贷款和远期约定回购协议,通过“碳汇贷”综合融资项目,为该林场发放2000万元贷款,这是福建省首例以林业碳汇为质押物、全国首例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的约定回购融资项目。该项目创新采用“售碳+远期售碳”的林业碳汇组合质押模式,将远期碳汇交易权作为担保方式,并设定林业碳汇远期约定回购,为顺昌县国有林场林业碳汇交易权进行综合质押融资,拓宽林场绿色融资渠道,通过碳金融产品创新助力更多生态资源高效转化为生态资产,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14]

(3)甲烷减排

双碳目标下甲烷减排开始受到重视。甲烷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第二大温室气体,且短期内温室效应远高于二氧化碳,如果在20年尺度内,甲烷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84倍,在100年尺度内,也是二氧化碳的二十多倍,近年来大气中的甲烷含量仍在不断上升,国内外对甲烷减排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在国际上,最近召开的COP 26大会上,10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全球甲烷承诺”,即到2030年将全球甲烷排放量在202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少30%。在国内,尽管碳达峰是指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但碳中和是指所有温室气体在2060年中和,因此站在碳中和维度上,甲烷减排对我国来说也意义重大。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首次提出要加大甲烷等其他温室气体的控制力度,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文件中也再次提及,《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中明确了能源领域甲烷减排的方向:“重点通过合理控制煤炭产能、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等,以及控制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采用绿色完井、推广伴生气回收技术等举措,有效控制煤炭、油气开采甲烷排放”。《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中明确提出:中方计划制定一份全面、有力度的甲烷国家行动计划,争取在21世纪20年代取得控制和减少甲烷排放的显著效果。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李高参加2021中国甲烷论坛投融资专题研讨会时表示:“在‘十四五’期间,我们要围绕甲烷排放控制制定相关行动方案,推动在油气、煤炭、废弃物等各个领域的甲烷减排;从政策、技术、标准各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形成控制甲烷排放相关的体系。”李高司长提到甲烷减排的具体措施将包括从源头上进行甲烷排放的控制、完善甲烷减排的标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CCER)、积极推动与甲烷相关的气候投融资工作、积极开展围绕甲烷减排和积极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交流等。

7、趋势五:气候信息披露将日益强化

在国际上,全球可持续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正在制定中。2021年11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在COP26大会上宣布了关于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的三项重大进展:

一是成立一个新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国际可持续标准委员会 (ISSB)。ISSB致力于提供一套全面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从而为投资者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与公司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相关的高质量、透明可靠、可比的信息。

二是将部分国际领先的可持续信息披露组织合并到ISSB。IFRS 基金会将在 2022 年 6 月之前完成对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VRF——其中包含综合报告框架和 SASB 标准)的整合。

三是技术准备工作组(TRWG)制定并发布气候信息披露原型和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原型。TRWG由 IFRS 基金会受托人组成,负责为 ISSB 进行准备工作。TRWG向ISSB提供了八项建议供其审议,并于11月3日公布了前两项成果建议,一是TRWG制定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原型(以下简称一般要求原型),明确了企业披露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报告的总体框架和要求;二是在一般要求原型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原型(以下简称气候原型),对识别、计量和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气候原型主要纳入了TCFD建议。

在中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或将纳入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披露。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我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作为《改革方案》的落实,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9月24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及配套格式准则中的相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需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信息。

针对境内上市公司,2021年中国证监会新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根据该准则,新发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新增环境与社会责任章节,包括对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等在环境和社会方面披露内容设定了强制、半强制、鼓励三个方面的披露责任,并新增了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针对金融机构,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金融行业标准[15],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根据各金融机构实际运营特点,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定量信息测算及依据提出指导意见。该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还属于鼓励披露阶段,并不是强制披露。与此同时,我国通过地方试点的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碳排放信息核算与披露。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关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 。[16]

此外,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下对我国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同时提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意见是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行的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覆盖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是管总管长远的顶层设计。方案则是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在目标、原则、方向等方面与意见保持有机衔接的同时,更加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意见和方案中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看出,长期来看我国需要“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而短期来看,重点排放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需要率先履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披露的责任,并且还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作为重要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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