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明明:现金理财新规如期而至,过渡期延长一年

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中信债券明明,作者:明明债券研究团队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消除了市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估值核算方式不确定性的担忧。

核心观点

银保监会网站6月11日消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制度安排,细化管理要求。《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消除了市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估值核算方式不确定性的担忧,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在政策安排方面也考量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标准保持一致,防范监管套利。《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根据银保监会官员答记者问,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此类意见未予采纳,反映出监管层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的决心。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减轻了分散资产配置的压力,降低了理财管理的难度。

合理设置过渡期,以时间换空间。《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做法,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更多较长期限的老资产可以自然到期,有助于减轻存量资产集中处置会给金融市场的冲击。过渡期延长,不仅为银行和理财子争取了更宽裕的整改时间,也会有更多资产自然到期后直接减轻调整压力。根据草根调研,此前已有部分银行及理财子为过渡期在今年年底到期的可能性而预做准备,此次《通知》延长过渡期,不仅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甚至略超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调仓压力。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支持银行补充资本。《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在明确了投资范围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投资合规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同时对于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体现出监管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除了现金管理类理财,未来还将积极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银保监会网站6月11日消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颁布《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明确制度安排,细化管理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消除了市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估值核算方式不确定性的担忧。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本次《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在政策安排方面也考量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标准保持一致,防范监管套利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根据银保监会官员答记者问,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此类意见未予采纳,反映出监管层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的决心。在理财产品市场上,货币基金和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是主流的活期理财产品,此前对于现金理财监管较为宽松时,其往往会采取加杠杆拉久期的策略,收益率也较货基更高。从近期现金管理类理财收益率走低来看,产品已经开始整改,由于投资范围受限,相应所取得的回报也就有所贬损了。我们选取了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个别理财产品为代表进行观察,可以看出不考虑部分时间点的异常值,现金管理类理财总体上收益率在走低。此次《通知》并没有放松这些领域的监管,反映出监管层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的决心。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一定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减轻了分散资产配置的压力,降低了理财管理的难度。


过渡期延长,以时间换空间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做法,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持有至到期。

相较于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于2021年底,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过渡期截止于2022年底,更多较长期限的老资产可以自然到期,有助于减轻存量资产集中处置会给金融市场的冲击。我们选取了若干不同性质发行人的理财产品作为样本,观察其最新产品中披露的期末前十大资产投资明细,并对比监管要求统计其剩余期限过长的资产规模占比,并模拟这些资产随着时间推移自然到期下对整个理财合规的影响,结果如下图(部分配置的资产无法穿透并获知其期限和评级,我们默认其合规,因此最终所推测的不合规资产占比有较大被低估的可能)。可见随着过渡期延长,不仅为银行和理财子争取了更宽裕的整改时间,也会有更多资产自然到期后直接减轻调整压力。根据草根调研,此前已有部分银行及理财子为过渡期在今年年底到期的可能性而预做准备,此次《通知》延长过渡期,不仅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甚至略超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调仓压力。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支持银行补充资本


《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通知》在明确了投资范围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投资合规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同时对于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体现出监管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除了现金管理类理财,未来还将积极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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