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信息披露“漏洞百出” 携“六大问题”上市或遭灵魂拷问

6月8日,证监会披露,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此前,其上市历程曾“卡壳”,3月31日,艾为电子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疏冽/作者 映蔚/风控

68,证监会披露,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此前,其上市历程曾“卡壳”,3月31日,艾为电子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而被上交所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历史上,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员工及其参与设立的公司被推至“被告席”。涉诉的前员工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侵害艾为电子利润数千万元;同时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多项专利发明,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且该涉诉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涉诉前员工背后或许并非只此一家公司。

问题尚未结束,艾为电子信息披露问题也不容小觑。境外收入主要来自全资子公司艾唯技术有限公司(AWINIC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艾唯”),艾为电子与香港艾唯之间的内部交易模式前后矛盾,其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模糊化”处理?不得而知。而且,艾为电子披露香港艾唯的营业收入陷“罗生门”,与其披露的销售模式所对应的收入数据并不匹配。雪上加霜的是,艾为电子一名前五大客户,或频繁解散后再注册,且关于该客户的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问询函回复、该客户官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多方表述“不一”,信披真实性“迷雾重重”。

 

一、内部交易模式前后矛盾,信息披露陷入“罗生门”

此番上市,艾为电子信息披露上演“罗生门”,其在问询函前后两版回复中,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采购、销售模式的表述前后矛盾。

据艾为电子签署日为2021年3月22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香港艾唯是艾为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据招股书,艾为电子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类,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9万元、1,706.84万元、6,880.66万元、3,492.54万元;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2,241.86万元、67,649.6万元、94,884.32万元、47,218.5万元。

其中,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艾为电子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77%、97.54%、93.24%、93.11%。

而据招股书及签署日为2021年3月1日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的境外收入主要来自香港艾唯,香港艾唯为艾为电子的海外销售主体。

则艾为电子的销售收入主要是通过香港艾唯实现。

然而,艾为电子与香港艾唯之间的销售、采购模式变化,曾遭上交所问询。

2020年12月20日签署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上交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据招股书,艾为电子专注于集成电路设计,采用 Fabless模式,不直接参与芯片的生产环节,通过委托第三方晶圆厂和封测厂外协加工完成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其将自主设计的芯片委托晶圆厂商生产晶圆,再将晶圆委托封测厂商进行封测加工,最终形成芯片产品。

而首轮问询函回复显示,关于产品生产及销售模式方面,上交所要求艾为电子结合模式变化前后的采购和销售方式,说明不同模式下合同主体、资金、货物及单据流转。

对此,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中回复,2017-2018年及2019年2季度之前,艾为电子下单采购晶圆,根据采购晶圆的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结算和美元结算两种。

其中,人民币下单采购晶圆由艾为电子在境内完成,主要晶圆提供商为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宏力”)。艾为电子采购晶圆后委托封测厂进行封装测试,完成后将产成品销售给香港艾唯,由香港艾唯对外进行销售。

而美元下单采购晶圆由香港艾唯在境外完成,主要晶圆提供商是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积电”)。香港艾唯采购晶圆后委托封测厂进行封装测试,完成后形成库存商品直接对外销售。

随后,艾为电子与香港艾唯的产品生产及销售模式在2019年2季度后发生了变化。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艾为电子称,为集中母公司管理职能,更好地对采购、生产及销售进行统一管理,2019年2季度之后,香港艾唯采购晶圆后逐步减少封测采购,而将晶圆销售给母公司艾为电子,由母公司艾为电子委托封测厂进行封装测试,测试完成后艾为电子再将形成的库存商品销售给香港艾唯,最终由香港艾唯对外销售。

艾为电子在随后的回复中,披露的境内外采购数据,与上述表述存在矛盾。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2017-2018年及2019年1季度,香港艾唯对华虹宏力境内采购晶圆的金额分别为714.68万元、3,263.86万元、282.77万元;同期,艾为电子母公司对华虹宏力境内采购晶圆的金额分别为632.02万元、148.95万元、44.77万元。

可见,2017-2018年及2019年1季度,香港艾唯均存在大量境内晶圆采购,且其对境内主要晶圆供应商华虹宏力的境内采购额,甚至高于艾为电子母公司对华虹宏力的采购额。

由此,在模式变化前,不只在境外,香港艾唯也进行了大量境内人民币下单晶圆采购。这或与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所称的“人民币下单采购晶圆由艾为电子在境内完成”、“美元下单采购晶圆由香港艾唯在境外完成”等表述相矛盾。

事实上,根据境内外采购数据可知,香港艾唯不仅存在大量境内晶圆采购,且其境内封装测试采购金额也高于艾为电子。

2017-2018年及2019年1季度,香港艾唯晶圆采购占比分别为79.57%、91.42%、70.2%;香港艾唯封装测试的采购占比分别为73.29%、82.68%、67.25%。

这说明,在艾为电子的生产环节中,晶圆与封装测试的主要采购来源于香港艾唯。即香港艾唯不仅是销售主体,或还是晶圆采购与委外生产的主体。

问题并未结束。据首轮问询函回复,艾为电子称“在报告期内,艾为电子及香港艾唯均对外采购晶圆,其中境外晶圆采购通过香港艾唯完成,艾为电子仅采购境内晶圆。”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艾为电子晶圆供应商中,境外企业(即母公司注册地在境外)占比较高,其中报告期内台积电采购金额占晶圆类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75%、48.09%、58.26%、79.89%。

但根据艾为电子在回复中披露的艾为电子、香港艾唯境内外采购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在模式变化前,2017-2018年及2019年1季度,艾为电子向台积电采购境外晶圆金额分别为347.1万元、1,316.8万元、380.75万元。

同时,在模式变化后,2019年2-4季度及2020年1-2季度,艾为电子母公司向台积电采购境外晶圆金额分别为1,495.88万元、416.34万元。

计算可知,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2季度,艾为电子母公司向台积电采购境外晶圆金额共计3,956.87万元。

也就是说,在报告期内,艾为电子母公司存在采购境外晶圆的情况,与前述表示的“境外晶圆采购通过香港艾唯完成,艾为电子仅采购境内晶圆。”或存矛盾。且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中,“有趣”的是,艾为电子披露完“模式变化前后母公司、香港艾唯境内外采购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供应商名称”后,紧接着其又称“报告期内,艾为电子仅采购境内晶圆”,其信息披露似“儿戏”。

“蹊跷”的是,在招股书与首轮问询函回复披露后,艾为电子对首轮问询函回复中,对于“产品生产与销售模式问题”的回复进行了修订。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在“关于产品生产及销售模式”问题中,对于艾为电子和香港艾唯采购与销售模式的文字表述,与前述首轮问询函回复披露的一致,依然存在“人民币下单采购晶圆由艾为电子在境内完成”、“美元下单采购晶圆由香港艾唯在境外完成”、“报告期内,艾为电子仅采购境内晶圆”等表述。

但是,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显示,关于2019年2季度业务模式调整前后,即在“模式变化前后母公司、香港艾唯境内外采购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供应商名称”中,艾为电子却将晶圆的境内境外采购金额合并披露,并未就境内晶圆采购额与境外晶圆采购额进行分别披露。且通过对比可发现,采购金额合计数据并未发生变化。

这意味着,报告期内,艾为电子母公司存在采购境外晶圆的情况,与前述首轮问询函回复所称的“境外晶圆采购通过香港艾唯完成,艾为电子仅采购境内晶圆。”或存矛盾。

而后,不比首轮问询函回复中境内外晶圆采购额分开披露,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艾为电子将晶圆的境内境外采购金额合并披露,且相关重要文字表述并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将本已详细披露的采购数据信息予以合并处理,其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模糊化”处理?个中是否存在回避问题、规避风险的嫌疑?而在前后矛盾、又经“模糊化”修改的情形之下,艾为电子母公司与香港艾唯真实的采购与销售模式又如何?不得而知。

除此之外,艾为电子披露香港艾唯的营业收入也存在数据矛盾的“异象”。

 

二、香港艾唯2018年营收不及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收入,财务数据真实性现疑云

问题并未结束。香港艾唯2018年的全年营业收入,竟低于其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的收入,令人费解。

由首轮问询函回复可知,在主要采购和销售方式中,2019年2季度之前香港艾唯的产品销售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香港艾唯独立采购晶圆进行封测,成品完成后对外销售;第二类是香港艾唯从艾为电子购买产成品后再对外销售,即内部购买后再对外销售。

换言之,香港艾唯的营业收入至少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香港艾唯独立采购并生产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第二部分是从艾为电子内部购买产成品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

2019年2季度之前,在其独立下单晶圆、封测、形成产品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情形之下,香港艾唯需按销售额20%的比例向艾为电子支付技术许可费。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2017年和2018年,艾为电子与子公司香港艾唯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香港艾唯对外成品芯片销售额的20%作为其向艾为电子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上交所曾进一步要求艾为电子补充披露,香港艾唯向境内主体艾为电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事项。

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显示,2019年2季度以前,香港艾唯使用艾为电子的技术委外采购和加工,独立下单晶圆、封测、形成产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双方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香港艾唯按销售额的20%,向艾为电子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也就是说,香港艾唯两类对外产品销售模式中,独立采购晶圆进行封测后将成品芯片对外销售的收入,需按销售额20%比例向艾为电子支付技术许可费。而从侧面表明,通过其支付的许可费金额,以及销售额20%的比例,可测算出香港艾唯对应的销售收入。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在“香港艾唯向境内主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情况”中,其披露了香港艾唯对外销售收入情况,以及按照20%比例确认的技术许可费用。即在该表格中,香港艾唯对外销售收入即是独立采购晶圆进行封测后将成品对外销售产生的收入。

据首轮问询回复函修订稿,2017-2018年,香港艾唯对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977.95万美元、11,449.34万美元。按照销售额20%的比例计算的技术许可费用分别为1,195.59万美元、2,289.87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分别为8,066.64万元、15,145.87万元。

按照各年度销售额20%的比例及对应的技术许可费用,反推测算出,香港艾唯2017-2018年独立采购晶圆生产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分别为40,333.2万元、75,729.35万元。

进一步研究发现,香港艾唯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竟低于其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产生的收入。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香港艾唯2017-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52,550.2万元、75,457.56万元。

前述分析可知,2019年2季度前,香港艾唯独立采购生产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系香港艾唯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那为何2018年香港艾唯的全年营业收入75,457.56万元,比香港艾唯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75,729.35万元还少?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艾唯2017年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约为40,333.2万元,低于其全年营业收入52,550.2万元,两者之间的金额差距为12,217万元。而该差距或是2017年,香港艾唯从艾为电子内部购买产成品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由此可知,2017年香港艾唯的收入数据或符合艾为电子披露的采购与销售模式。

那为何2018年香港艾唯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却高于其全年营业收入,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与此同时,艾为电子2018年销售给香港艾唯的库存商品,或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

值得一提的是,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在“内部交易情况及资金收入情况”中,2017-2018年,艾为电子销售给香港艾唯的库存商品分别为14,527.57万元、12,881.74万元。

2019年2季度以前,香港艾唯独立采购生产后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系香港艾唯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说香港艾唯独立生产对外销售的收入75,729.35万元,与香港艾唯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75,457.56万元,仅相差271.72万元。但即使忽略这200多万元的差距,也或难解释,为何除了艾为电子2018年已向香港艾唯销售12,881.74万元的库存商品外,香港艾唯的全年营业收入,却仅仅与其独立采购生产对外销售的收入“勉强”持平?。

也即是说,2019年2季度以前,按照其采购及销售模式,香港艾唯向艾为电子内部购买商品后再对外销售的收入,或并未体现在其营业收入中。倘若全年营收并未包括香港艾唯向艾为电子内部购买商品后再对外销售的收入,对于艾为电子2018年销售给香港艾唯的12,881.74万元库存商品,香港艾唯是否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

根据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同时,据签署日为2021年3月1日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回复”),艾为电子2018年计算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为733.16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当于购货方内部存货结存价值与销售方毛利率的乘积。

据第二轮问询函回复,艾为电子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技术服务费等内部关联交易。其中原材料以实际成本价格进行交易,库存商品在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平均销售价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折扣后进行交易。合并报表时,将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相应收入、成本与未实现关联交易利润均做合并抵消。

在艾为电子向香港艾唯销售库存商品的情景下,上述公式中的购货方即为香港艾唯,销售方即为艾为电子。假设艾为电子2018年销售给香港艾唯12,881.74万元的库存商品全部未实现销售,则购货方内部存货结存价值即为购买时的成本12,881.74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2018年艾为电子计算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733.16万元,占香港艾唯内部存货结存价值12,881.74万元的比例为5.69%。

而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单体报表中,艾为电子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29,894.38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4,724.51万元,即销售产品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5,169.87万元,为香港艾唯支付的技术许可费;营业成本为9,462.69万元。

而艾为电子的库存商品主要是销售给香港艾唯,通过艾为电子主营业收收入、营业成本测算出,艾为电子销售给香港艾唯库存商品时销售毛利率的近似数,艾为电子销售商品给香港艾唯的近似毛利率约为35.74%。

倘若艾为电子2018年销售给香港艾唯12,881.74万元的库存商品全部未实现销售,则通过计算所得的其2018年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占内部未实现销售存货的比例,远远低于艾为电子销售商品给香港艾唯的近似毛利率。那么,艾为电子使用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香港艾唯2018年营业收入数据的矛盾,或并非由于采用汇率不一致导致。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在对香港艾唯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对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由此可知,艾为电子对香港艾唯外币报表中,以美元为单位的对外销售收入和技术许可费,用换算成人民币时采用的汇率,均为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而技术许可费用的计算和确认系根据营业收入数据按20%的比例计算得出,在按比例进行还原推算的时候,或同样并未对汇率产生影响。即艾为电子采用的汇率折算,或并未对上述营业收入数据矛盾产生影响。

在艾为电子与香港艾唯的财务数据陷入重重谜团的背景下,其聘用的审计机构存在多项被处罚记录,且签字注册会计师曾被出具警示函,其财务数据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审计机构连吃“罚单”20余张或难勤勉尽责

审计机构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可以改善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或内涵,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以及预期使用者对企业单位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艾为电子此番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近些年期间,因违规受到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达20余次。

据招股书,艾为电子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为李海臣、王惠舫、苏婷婷。

公开信息显示,大信所2017年至今,曾因违规多次遭到行政监管和处罚。

据证监会〔2019〕6号文件、〔2019〕1号文件, 2019年1月22日,大信所在审计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导致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此外,大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大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因上述情况,证监会对大信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大信所责令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大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分别被采取五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北京证监局〔2021〕10号文件,2021年1月25日,大信所及其会计师在执行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因存在对舞弊导致错报的认定不恰当,未有效执行控制测试;未关注收入异常情况,收入实质性测试不符合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未关注供应商异常情况,对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严重不足;对回函差异客户未执行替代性测试,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且函证地址有问题;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程序未执行等问题,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证监会〔2020〕1号文件,2020年3月9日,大信所及其会计师在执行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表审计项目中,因存在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独立性声明未完整签署,部分审计底稿未能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审计底稿复核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被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根据大信所官网公开信息,2017年6月-2020年3月期间,大信所存在多达23项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记录。

不仅如此,艾为电子此次上市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之一苏婷婷,曾因违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根据沪证监决【2019】31号文件,大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舒铭、苏婷婷被出具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艾为电子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和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舒铭、苏婷婷。

同时,艾为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舒铭、黄钰。

报告期内,艾为电子的审计机构频遭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曾“吃”警示函,能否勤勉尽责?而上述香港艾唯营业收入浮现的数据矛盾问题,其财务数据的信披质量又如何?尚待考量。

 

四、曾与前员工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被告芯望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

法院公开信息显示,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间,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据(2016)沪0104民初34507号文件,被告陈康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原告艾为电子担任IC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还签订有保密协议。

2016年3月10日,艾为电子在配合公安部门就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获知梁某某应陈康的要求,将艾为电子商业机密外发给陈康。当日艾为电子封存了陈康的工作电脑。

且上述文件显示,艾为电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康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写明五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存档路径以及陈康获取的艾为电子的技术资料,包括项目设计图纸或文档。

对此,法院认为,艾为电子表述的离职交接内容,无具体的载体,艾为电子亦无法明确交接事项的具体形态和内容,故对于艾为电子要求陈康办理上述离职交接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作处理。

据(2016)沪73民初741号文件,由“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仲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可知,艾为电子与梁仲凯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但该案件属于“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16)沪0104民初34507号文件提到“梁某某应陈康的要求将艾为电子商业机密外发给陈康”,同样在2016年,那该案件中的梁某某是否是梁仲凯,还是另有其人?不得而知。

但不论梁某某是否系梁仲凯,通过上述两起纠纷,艾为电子的技术秘密曾存在被侵害的情形,其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程度几何?而艾为电子内部治理是否存在漏洞?技术秘密遭侵害的隐患是否会“重演”?是个未知数。

无独有偶,艾为电子的重要员工在任职期间,私下在外成立公司,致使艾为电子受损逾六千万元。

据(2017)沪73民初729号文件,艾为电子诉称,其发现被告上海芯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望公司”)生产了侵权产品,且芯望公司的法人、监事、副总、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皆为艾为电子的离职员工。

且艾为电子诉称,被告张振浩、余维学、胡颖均曾在艾为电子担任重要岗位,有经常接触艾为电子核心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张振浩在艾为电子工作期间,同时为芯望公司创始人之一参与研发,存在侵害艾为电子商业秘密情形。由于被告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迫使艾为电子为稳定客户,不得不大幅度降价,致使艾为电子损失高达6,842.53万元的利润。

前员工张振浩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就联合艾为电子其他前员工在外创立了芯望公司并参与研发,艾为电子是否具备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技术保护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不得而知。

雪上加霜的是,上述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十六项发明专利的发明。

据签署日为2021年3月1日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截至2020年9月20日,艾为电子拥有发明专利54项、实用新型专利138项、境外专利1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披露的发明专利中,共计16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系前述技术秘密纠纷中的被告张振浩、余维学、陈康,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200910055405.4、201010140314.3、201010577272.X、201110033163.6、201110023886.8、201110094396.7、201210114831.2、201210171618.5、201210172183.6、201310505167.9、201310585746.9、201310582607.0、201310618043.1、201410851240.2、201410851211.6、201510219178.X。

前述16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期分布在2009年至2015年。

可见,张振浩、余维学、陈康三人,在艾为电子工作期间参与部分发明专利的发明,可以直接接触到艾为电子的技术信息。

不仅于此,上述涉诉前员工或仍为艾为电子现股东,艾为电子技术泄密隐患难消。

据艾为电子2015年4月27日签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4 年11月12日,艾为电子召开股东会,同意孙洪军将其持有的艾为电子8.45%股权,分别转让给吴绍夫、杨婷、娄声波等31人,该次股权转让系为引入员工持股。而前述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陈康、梁仲凯、张振浩都位列其中。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在艾为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中,陈康、梁仲凯、张振浩依然是艾为电子的股东之一,而后在变更信息部分,并未显示上述股东有出现变更的情形。

据招股书,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振浩、梁仲恺系艾为电子的股东之一。而艾为电子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

也就是说,通过16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可知,在艾为电子发展早期,陈康、梁仲恺、张振浩等人或系其员工,其中还包含持股关系。而艾为电子发展至今,昔日员工离职后与艾为电子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且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前员工至今或仍为艾为电子的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等在内的相应股东权利。作为股东之一,陈康、梁仲恺、张振浩等人是否存在获取艾为电子的内部信息的渠道?是否能持续对艾为电子施加影响?而艾为电子又该如何应对该情形?或均是艾为电子需直面的问题。

问题仍未结束。前员工张振浩参与创立的芯望公司注销或为“假动作”。

据(2017)沪73民初729号之一,艾为电子于2018年11月15日以被告芯望公司注销及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余维学,因决议解散于2018年9月21日注销。

然而,而前述纠纷的被告张振浩、余维学、胡颖在外投资的公司或并非芯望公司一家。

上海若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瓦鑫电子”)的历史股东和法人代表中,均有张振浩、余维学、胡颖等人的“身影”,且若瓦鑫电子目前系正常经营状态。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6年3月3日,若瓦鑫电子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由薛蕴红变为余维学;2016年6月1日,若瓦鑫电子法定代表人由余维学变为胡颖;2016年7月5日,若瓦鑫电子投资人由叶枫、余维学,变更为叶枫、余维芹、张振浩、胡颖。

在芯望公司注销不到两个月前,即2018年7月5日,张振浩、胡颖、余维芹纷纷退出若瓦鑫电子投资人行列,若瓦鑫电子股东变为叶枫和余红斌。

根据姓名结构来推断,余维学、余维芹、余红斌同属“余”姓,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余维芹为芯望公司清算组成员。

此外,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均存在重合,前述案件中的被告余维学、张振浩、胡颖或“隐身其中”。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若瓦鑫电子于2015年5月15日成立,与芯望公司成立于同一年,芯望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9日。

同时,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5年,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与联系电话均一致,地址均位于上海虹漕路421号63号楼J座,联系电话均为02164855116。

2016-2017年,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同为浦东新区周星路500弄39号1802,联系电话同为13512113659。

2016-2017年,若瓦鑫电子企业邮箱均为853963573@qq.com,与芯望公司2016年的企业邮箱一致。芯望公司2017年企业电子邮箱显示“无”。

即从成立到注销期间,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企业邮箱均与若瓦鑫电子或保持一致。

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注销后,若瓦鑫电子仍在存续中。2018-2019年,若瓦鑫电子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企业邮箱未发生变动,仍保留了芯望公司注销前所用的通信地址与联系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活动,也存在一致。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电子通信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器材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集成电路设计”。

而若瓦鑫电子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通讯科技、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器材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6-2017年,芯望公司与若瓦鑫电子年报中的主营业务活动也基本一致,芯望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电子技术、集成电路、电子通信专业等”;若瓦鑫电子的主营业务活动为“电子技术、集成电路、电子通信技术等”。

即若瓦鑫电子历史股东和法人代表中,均有张振浩、余维学、胡颖等人的“身影”,在芯望公司注销“前夕”,张振浩、胡颖、余维芹纷纷退出若瓦鑫电子,现任股东之一同姓“余”。在上述种种“巧合”下,余维学、张振浩、胡颖等人在若瓦鑫电子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或关系“匪浅”。

由上述情形可见,艾为电子与多名前员工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的前员工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侵害艾为电子利润数千万万元,或暴露出其内部管理或存漏洞。同时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多项专利发明,至今或仍为艾为电子股东。

另外,艾为电子前员工任职期间在外成立的芯望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涉诉员工背后或许并非只此一家公司。在与余维学、张振浩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以芯望公司注销及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艾为电子撤诉。艾为电子是否知晓若瓦鑫电子的存在?仍存续的若瓦鑫电子背后,张振浩等人是否“现身”其中?作为与芯望公司同联系方式、同地址、同经营范围的若瓦鑫电子,是否会继续对艾为电子的业务产生影响?艾为电子内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机制,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外部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且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这些或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五、重要客户或“未出生”先合作,成立时间与其官网矛盾

除了技术泄密防范存在隐患外,艾为电子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信息存在多方矛盾,交易真实性成谜。

据招股书释义部分,“香港芯知己”指的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芯知己”)。

据招股书,2018-2019年及2020年1-6月,香港芯知己分别为艾为电子的第三、第一、第四大客户,系艾为电子的经销商客户。

同时,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2017年,香港芯知己为艾为电子第6大外销客户,外销收入金额为3,724.82万元。

蹊跷的是,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2019年成立的香港芯知己,在招股书中却显示其2018年已成为艾为电子前五大客户。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上交所曾要求艾为电子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信息。艾为电子在关于香港芯知己基本信息的回复中,披露了两家公司的信息,分别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和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

其中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即招股书释义中的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注册地址位于香港,实际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402。

另一家公司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注册地址位于SAMOA(萨摩亚),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402,与香港芯知己的实际经营地址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据公开信息,萨摩亚曾进入欧盟避税“黑名单”。上述两家公司是否系“同一套人马”在不同国家注册成立?

且根据招股书释义部分,艾为电子招股书中的“香港芯知己”指的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并未提及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令人不解。

更让人困惑的是,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回复中,香港芯知己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而据招股书,香港芯知己在2018年已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2019年5月成立的公司如何在2018年就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上述矛盾是出于信息披露错误还是“另有隐情”?艾为电子披露的“香港芯知己”、“HK XZJ DIGITAL CO.,LIMITED”、“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三者之间,信息混乱不清,信披真实性上演“罗生门”。

除此之外,艾为电子披露的关于香港芯知己的信息,与香港芯知己官网也存在矛盾。

根据艾为电子官网披露的“合作伙伴”页面,可以找到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知己1”)的官网链接。

据香港芯知己1官网公开信息,香港芯知己1英文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成立于2005年4月,2013年7月与台湾至上电子成立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

可知,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成立时间,与艾为电子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名称同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的香港芯知己相矛盾。而2013年7月在SAMOA(萨摩亚)成立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又是否是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令人费解。

上述情形表明,招股书释义部分,“香港芯知己”是指“HK XZJ Digital Co., Limited”,且2018-2019年及2020年1-6月,香港芯知已均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但根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而成立于2019年的公司如何在2018年即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与此同时,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披露的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与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信息相矛盾,其信披真实性谜团浮现。

 

六、大客户香港芯知己或频繁解散后再注册,多方信披不一真实性“迷雾重重”

关于香港芯知己的问题并未结束,其还存在频繁解散后再注册,多方披露信息互相“各执一词”的异象。

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与艾为电子披露的时间不一致,且存在频繁注册撤销后再注册的情况。

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输入香港芯知己的英文名称“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可查询到4家公司相关信息,其中三条均显示公司现况为已告解散或已终止营业地点。

第一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1346888,公司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中英文名称与艾为电子及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名称均一致。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告解散,且已告解散的类别是注册撤销,已告解散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

第二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2516139,公司名称为HK XZJ Technology Co., Limited(香港芯知己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6日前,该公司使用名称为 HK XZJ Digital Co., 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与第一条公开显示的中英文公司名称一致。但同样,该公司目前已告解散,且为注册撤销,已告解散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

第三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F0024293,法团名称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公司类别为注册非香港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成立地点为萨摩亚,已在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香港的营业地点。

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根据《公司条例》,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法团名称则指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

也就是说,从上述三条公开信息中的公司成立及解散时间可知,成立于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在香港设立了营业地点,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香港注册了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后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香港的营业地点。

第四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2835738,公司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状态为“仍注册”。此处的成立时间与招股书披露的时间一致。

由此可知,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公开信息,香港芯知己或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2015年6月19日通过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2017年3月30日,香港芯知己再次成立,是重新注册成立公司还是恢复注册?不得而知。但是2017年3月30日成立后,其于2019年1月18日再次通过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直到2019年5月31日,香港芯知己再次成立,目前为仍注册的状态。

2018年4月24日,成立地点位于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在香港注册成立不到四个月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在香港的营业地点。

显然,香港芯知己频繁解散再注册背后原因令人费解,而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信息,通过撤销注册将公司解散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通过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清盘三种方式的结果都是公司解散。其中,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来将公司解散,而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利,公司不可主动申请剔除注册。

这意味着,通过撤销注册来解散公司是由公司主动申请的。除此之外,申请撤销注册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即是说,频繁解散的香港芯知己,是从每次设立到解散均未开始经营,或是在每次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而香港芯知己是否处于时而经营时而不经营的状态?犹未可知。

通过分析上述信息可知,关于香港芯知己的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问询函回复、香港芯知己1官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多方表述“不一”,香港芯知己的信披真实性“扑朔迷离”。

而香港芯知己的信息披露为哪般?

具体来看,艾为电子披露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为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披露的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频繁解散后最后一次成立的时间。但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4月,三方披露出现“矛盾”。

另一方面,艾为电子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披露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的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注册地为SAMOA(萨摩亚)。而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显示,成立地点位于萨摩亚的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香港注册了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同时根据香港芯知己1官网信息,其与台湾至上电子于2013年7月在SAMOA(萨摩亚)成立了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那成立于SAMOA(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名称到底是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还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

更令人费解的是,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显示,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的名称记录中,2018年4月6日公司名称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生效。但该公司为香港公司,并非成立于萨摩亚的非香港公司,并且该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解散(注册撤销)。

需要关注的是,根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2015年开始与香港芯知己合作。

同时,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关于香港芯知己有两家公司,分别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和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成立时间也与招股书、该公司官网等“打架”。信息披露真实性迷雾重重,艾为电子2015年开始合作的对象到底是哪一家?

至此,艾为电子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或成“摆设”。

需要指出的是,据招股书,艾为电子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模式销售产品。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艾为电子经销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00%、100%、98.43%、84.07%。

同期,艾为电子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7%、97.54%、93.24%、93.11%。

同时,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称,公司建立了《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通过签署《合作伙伴销售合同》、年度渠道政策备忘录等经销商管理文件方式,建立健全经销商管理模式。

但艾为电子披露大客户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在各方公开信息上频频“变脸”。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能否识别合同签订中的风险?其是否存在与已撤销注册的公司签订协议、合同并进行交易的情况?种种问题,亟待解决。

资本市场的盛宴之下,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大客户疑点重重,或成为其上市路上的“拦路虎”,未来将何去何从?尚待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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