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科斯的故事和科斯定理

科斯生于一九一〇,认识的朋友一致说他的一举一动皆合乎英国绅士的礼仪。

作者:张五常,原载张五常博客

科斯的故事

  科斯生于一九一○,认识的朋友一致说他的一举一动皆合乎英国绅士的礼仪。一九三二年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因为课程修完早于规定的毕业时间,一九三一年他到美国去,在芝加哥大学旁听了奈特几课,不同意,有所悟,写下了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的初稿。这是后来一九九一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时被提到的两篇文章之一了。

  科斯读很多书,翻阅文件无数,但正规的经济学论著他背得出来的只三本: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奈特的《风险、不确定与盈利》;Philip Wicksteed的《政治经济的普通常识》。

  科斯是我认识的学者中最顽固的人。我可以说服他逻辑上有错,或这里那里要说得清楚一点,但他的思想路向是不能移动的。他没有兴趣的话题,对他说是白费心思。他坚持经济研究要知道真实世界发生着些什么事,反对黑板经济学,而选上了一个题材不走到尽头他不会罢休。

  《公司的性质》之后,科斯的另一篇有名文章是《边际成本的争议》,而在英国的日子,他研究的主要是垄断。奇怪,他选上了广播行业作为垄断的研究题材。到美国后,他继续研究广播或传播行业,但从英国的转到美国的那边去。这就带到他一九五九年在《法律经济学报》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那篇我认为是他平生写得最精彩的文章。

千载难逢的实例

  科斯要调查联邦传播委员会,因为见到该会控制着整个美国的所有传播行业,是一家垄断权力非常庞大的机构,他要问这权力从何而起。找到的答案,是该委员会的前身是一个收音委员会组织,起于美国的东北部——波士顿一带。二十世纪初期,东北部的渔民出海捕鱼,靠收音机与家人联络,问天气、报平安。

收音机的音波有频率,这频率应该每艘渔船各自不同。但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不同渔船用同一音波频率,在空中互相干扰,弄得一团糟。有些好事之徒乱用频率,传达假讯息,当然是非管不可的了。科斯问:音波频率究竟是谁拥有的呢?为什么不界定为私产然后让市场决定谁有使用权呢?

  科斯一脚踏中一个千载难逢的例子。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他人,其效果有好有坏,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出现了分离的重要话题,不仅老生常谈,而且带来的无效率需要ZF干预之说在经济学行内大致上是接受了的。

泊车损害种植惹来争议

  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科斯举出一个惹来大争议的例子,最后他说的一句话就是足以传世的科斯定律,奇怪当时没有谁注意。该例子说:一个人在地上种植,另一个人在该地泊车,是谁损害了谁呢?泊车损害种植,但如果为了种植而不准泊车,则是种植者损害了泊车的人。跟着的推理是:只要土地的使用权利有清楚的界定,种植或泊车哪种用途价值较高,会通过市场的运作决定。科斯于是说: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以一对九科斯胜

  这就带来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维德家中晚餐后的大辩论,在场的人都说应该是经济学历史上最精彩的。该辩论有十个人,皆名家也:Martin Bailey, Milton Friedman, Arnold Harberger, Reuben Kessel, Gregg Lewis, John McGee, Lloyd Mints, George Stigler,当然还有Ronald Coase与Aaron Director。(因为十君子我认识其中八位,跟他们谈过当晚大辩论的细节,瑞典的一个经济学诺奖委员曾经要求我提供详情,据说他们考虑建造一蜡像室描述这辩论。我的困难是McGee曾经告诉我,当晚Harberger在戴维德的家搬动家具建造畜牧的栏杆,但Harberger却记不起曾经这样做。)

  辩论吵了三个小时。起于晚餐后科斯问:「工厂污染邻居,要工厂赔偿给邻居吗?还是邻居赔偿给工厂要求减产呢?」施蒂格勒的回忆,是吵到中途,弗里德曼站起来开枪乱扫,半个小时后所有的人都倒下,只有科斯还站着。科斯的回忆,是虽然当时自己肯定没有错,但米尔顿分析得那么清晰,他知道自己可以安寝无忧了。这些传言使一些外人认为科斯定律源自米尔顿的天才。我不同意,因为《联邦》一文发表在戴维德家中晚餐之前,而科斯定律已清楚地在该文表达了。后来一九九一年科斯获诺贝尔奖,发表演辞时米尔顿坐在我旁边。我轻声地问米尔顿:「这个人应该获诺奖吗?」米尔顿指着台上,说:「他吗?早应得了。」

  施蒂格勒认为,当晚没有录音是经济学的大损失。McGee的回忆,是夜阑人静,大家离开戴维德的家时,自言自语地说他们为历史作了见证。芝大的Harry Johnson当时在伦敦,过了一天给芝大经济系一封电报,说:「听说又有一个英国人发现了新大陆。」十多年后,曾经反对科斯最激烈的Kessel对我说,地球上我们要回到斯密才能找到一个像科斯那样对市场有那么深入感受的人!

  晚餐辩论后,科斯回到自己的维珍尼亚大学,动笔写今天同学们都知道的《社会成本问题》。说是一九六○年发表,其实是一九六一年了。科斯以为要赶印,写一节寄一节给戴维德,所以该文读来每节有明确的独立性,在连贯上没有一般文章那么一体。后来科斯对我说,他当时不知道戴维德根本不在乎什么时候发表,等多长时间也无所谓。当时《法律经济学报》有稿酬。我曾经问戴维德:「你给科斯那篇文章的稿酬是多少呢?」他回应:「当时校方规定每篇文章的稿酬以页数算。要是不这样,我会把所有的钱给科斯算了。」

「科斯定律」

  经济学者大都认为「科斯定律」源于科斯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可以商榷,因为该定律有三个不同的版本,而最接近定律或定理的源于科斯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

  最常被引用的科斯定律又称「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源于一九六○年的大文提出详尽分析的养牛与种麦的例子。这例子说,有两块相连的土地,二者地主不同,一块用作养牛,另一块用作种麦。问题出现,因为牛群跑到麦地去吃麦,造成损害,怎么办呢?

  牛群的行动可用栏杆约束,科斯假设栏杆的建造有费用,但这增加了分析的复杂性,基本上对问题没有影响。为了简化,让我假设建造栏杆的费用是零。

倒转过来效果一样

  科斯首先假设养牛的人对麦的损害要负责,须以市价赔偿麦主的损失。牛吃麦造成损害,但牛肉的产量会增加。如果肉的升值高于麦的损失,牛主乐意赔偿,皆大欢喜,让牛多吃麦去也。不管两个地主的土地划分的界线在哪里,栏杆的建造,会落在牛多吃麦的边际收益等于麦的边际损害那个位置。是的,只要在边际上肉的升值高于麦的损害,肉与麦皆有市价指引,麦主会乐于多种麦给牛吃。

  来得震撼是科斯跟着把例子倒转过来,假设牛群有吃麦的权利,不需要赔偿。说震撼是因为得到的结果完全一样,栏杆会建在同样的位置──不变是也。牛主有权让牛吃麦,如果在边际上麦的损害高于肉的升值,麦主会给钱牛主,以栏杆约束牛群的走动。这栏杆建造之处,还是肉的边际升值等于麦的边际损害的那个位置。

  结论是,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使栏杆的位置不变,也即是土地的使用不变。当然,界定牛主要赔偿麦主,后者会较富有,倒转过来牛主会较富有。但这是权利谁属谁较富有的话题,不是土地或资源使用的效率话题。资源使用的效率话题的要点落在权利的界定:只要有界定,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而这效果是不管权利谁属的。

小题大做与大问题

  这不变定律惹来一些人大做文章,说权利谁属的界定不同导致财富分配有别,资源的使用因而会跟着不同,所以科斯是错了。这些人说的是小儿科的财富效应(wealth effect),本科有教,科斯当然知道,只是认为属吹毛求疵,不值一提。何谓财富效应呢?以养牛及种麦这例子看,两个地主喜欢吃麦或吃肉的取舍不同,哪方较为富有某程度会影响麦与肉的相对市价,栏杆的位置因而会略为不同。也有些人批评科斯的例子是垄断市场,不是竞争市场。多加麦场与牛场这些人就没有话说,跟科斯要说的何干哉?

  我感到有困扰的,是科斯几次提到他假设交易费用是零。这是大问题。一九八二年我指出,交易费用是零不会有市场(见《收入与成本》第八章)。这点科斯不仅同意,而且在某书内写明同意我的看法。他可能没有想到,这个「同意」带来的麻烦不仅复杂,而且重要。我写过,在本章第三节会加深地发挥。

帕累托的新阐释

  科斯定律的第二个阐释,是权利的界定与市场没有交易费用的运作会满足帕累托至善点。这是定义性的,虽然真正的理解不简单。科斯一九六○的大文很长,读者很少注意到从第五节起他引进交易费用的讨论。我认为该节及跟着的长篇大论才是科斯对社会成本的主要贡献。

  说来话长,这里不说。概括而言,科斯考查法庭档案,尤其是侵犯(tort)案件的例子,示范着那所谓「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法庭怎样处理。皆实例,一律有趣:一栋高厦阻挡着邻近泳池的阳光;一个牙医操作的声浪吵着邻居;英国没有出售炸鱼及薯条的店子就不是英国,但有人觉得气味难受。还有不少其他。这些例子显示着侵犯的利益与损害的程度有变化,而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纠纷的交易费用不同。法庭的处理往往权衡轻重,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

  德姆塞茨受到科斯分析案例的影响,把交易费用的局限引进帕累托至善点的阐释,得到的结论是如果交易费用无可避免,无效率之说不能成立。后来我多走一步,指出足以推出假说的局限界定不一定足以满足帕累托,但如果所有的局条件都考虑到,违反帕累托是不可能的。无效率的出现因而永远起于一些与假说无关的局限没有算进去。这话题我在《收入与成本》的第八章有详述,本卷第一章第三节再略说了。

  这第二个角度看科斯定律其实不是什么定律。科斯一九六○年的文章的主要内容可不是什么养牛种麦,而是引进交易费用看问题。无疑是重要贡献。他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也以交易费用为主题,但分析不够深入,有点套套逻辑的味道,引不起广泛的注意。该《公司》文章要到一九六九年我发表了《合约的选择》才再受行内重视。一九三七年科斯二十多岁,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到位。《社会成本问题》发表时他五十岁,对交易费用的处理深入多了。

  这里顺便一提。斯蒂格利茨曾经在一篇文章内批评科斯定律,说科斯漠视交易费用。这使科斯不高兴。看来斯蒂格利茨没有读过科斯一九六○年的大文——我认为把「科斯定律」说得朗朗上口的很少读过。(斯兄也善忘。他把我《佃农理论》的第四章翻为方程式,但却称赞《佃农理论》的第三章,后来又称赞第二章——老是忘记第四章。)

交易定理漠视科斯条件

  最后谈科斯定律的第三个阐释。这是他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说出的那句话:「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接近一个定律,但不是,因为经济学早就有一个交易定理(Theorem of Exchange),由新古典经济学的几位大师推得逻辑井然的。问题是这些大师只是暗地里假设交易的物品是私产,没有言明。更为重要的分离是科斯认为物品的交易不要从物品本身看,而是要从物品有什么使用权利及权利谁属的角度看。这是说,科斯指出的,是传统的交易定理忘记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市场交易不是物品交换那么简单,而是权利的买卖,而如果这些权利没有界定,物品或资产不能在市场成交。

  科斯是说,买卖一个苹果不要只看一个苹果,而是要看苹果的拥有包含着的是些什么权利。

  科斯的观点对中国的经济改革是重要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以中语为文对北京的朋友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但私产他们怎样也不接受。他们可以接受市场,但不接受私产。没有私产怎可以有市场呢?我因而推出权利要有界定之说,他们容易地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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