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八部门供应链金融新规:明晰发展路径、严格监管约束

供应链金融热潮下,监管为市场后续如何进一步规范、创新发展指明方向。

作者:岳品瑜 刘四红

来源:北京商报

供应链金融热潮下,监管为市场后续如何进一步规范、创新发展指明方向。9月22日,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晰供应链金融发展路径、严格监管约束。


加大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


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意见》明确,要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需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可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

除机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外,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关键一环,《意见》也提出了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来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

其中,可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尤其是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

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市场主体应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促进产业良性循环。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

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此次《意见》的出台,在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稳定产业链与供应链稳定,促进供应链良性循环与产业转型升级等多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正如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看来,本次供应链金融规范文件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内供应链金融将迎来规范发展。其中,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等多措施,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运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加大核心企业支持,亦有助于缓解核心企业延长对产业链上小微应付账款,提升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产业链内融资效率,增强协同性。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评价道,“《意见》一系列举措是基于目前我国宏观环境,以及我国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由监管部门做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战略决策,将有利于解决供应链风控模式过于单一、企业授信过程效率低下等痛点,对供应链企业资质的多元化评价、金融机构主动探索多样化服务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供应链金融市场,也将调动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鲁顺如是说道。


严防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


记者注意到,推动创新的同时,《意见》也明确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包括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等。

具体来看,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方面,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同时还应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

《意见》强调,应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此外,还应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

记者从多方人士处了解到,当前,供应链金融领域出现一些乱象,如发票造假、“萝卜章”等供应链金融骗局屡屡出现,另在实践中,不乏有核心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优势地位,尽可能占用上下游小企业货款资金等,这系列问题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牵扯机构众多,风险危害不可小觑。

《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前述一系列风险,也释放出遏制信号。

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孙扬认为,《意见》的出台,预示着监管将严查虚假订单、虚假合同、重复融资等现象,将加大对于供应链金融的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深入盘查,一方面将推动产业链金融良币驱逐劣币,只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才能获得银行的供应链金融的支撑,有助于减少供应链金融行业造假、骗贷的的现象发生,能够净化供应链金融行业。


严格业务监管约束


针对后续监管,《意见》强调,将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包括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等。

其中明确,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央行、银保监会、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方面,《意见》强调,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此项监管主要由银保监会、央行负责。

“从多方面来看,针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力度后续将呈现明显趋严态势。如核心企业占款放贷的现象比较多,将会面临监管的限制;强调了业务要有牌照,业务要符合牌照经营范围,第三方供应链平台不能无牌开展供应链金融。这实际上开始规范供应链金融行业上此起彼伏的第三方助贷的业务。”孙扬说。

苏筱芮同样认为,从监管约束来看,供应链金融监管呈现趋严态势,不过,仍有一些模糊地带缺乏认定标准,如如何界定“故意占用”,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提出的是针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后续如何就更多业务层面进行细化规范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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