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毅:如何看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

中小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

作者:靳毅、张赢

来源:靳论固收


一、事件

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发挥中小银行不可或缺的作用。

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二、点评

2.1、缓解中小银行资本金压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自疫情爆发以来,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和现金流受到了明显的冲击。为了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推动企业有效复工复产,国家一直在鼓励银行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投放。而信贷投放的扩张,自然会加大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仍面临着不小的资本补充压力,而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信用”政策的传导。

事实上,从2017年以来,在金融严监管的基调下,随着银行表外业务回归表内,国内商业银行资本金压力就在不断增大。尽管随着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量的增加,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压力有所缓解,但是中小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为14.53%。具体来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行、城商行、农商行分别为16.14%、13.44%、12.65%、12.81%。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距离监管红线(10.5%)的安全边际较低。另外,根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所披露的数据,目前全国中小银行共有4005家,其中已经有605家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10.5%的监管红线。

而由于中小银行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如何帮助这些中小银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本金供给是当务之急。

就银行补充资本而言,包括内源性(依靠自身盈利)和外源性(IPO、定增、优先股、可转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两类方式。但是,目前,国家要推动金融系统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银行依靠自身盈利补充资本的空间在逐渐减少。

那么,在主要依靠外源方式补充资本的情况下,对于这些未上市的中小银行而言,融资渠道就变得更加有限,只能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来获取资金。所以,国家允许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核心目的还是为了扩宽中小银行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2、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

由于现在地方政府是很多地方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而专项债是地方政府发行,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因此允许地方政府用专项债中的一部分额度,认购可转债来为中小银行注资,其实相当于规定了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处置中小银行风险中的作用。

而这一点,与国常会上所提出的“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相一致。

除此之外,在这一方式下,地方政府为本地银行注资,助力本地银行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而且在后续可转债转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可以维持自身在银行中的股份不被稀释。由此看来,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在压实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权责与激励相对等。

而由于专项债是地方政府债务,需要偿还,并且有一定的资金成本,目前平均在3%以上,这也无形中督促地方政府要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后续能够为自身投资带来一定收益的银行,进而来覆盖专项债的发行成本。

另外,本次会议还提出了“要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要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所以说,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在帮助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时,要设置一定前提条件,以倒逼中小银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

2.3、实际的落地效果仍有待观察

整体来看,地方政府用专项债的部分额度,通过认购可转债的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这一创新模式,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的压力,助力实体经济的恢复,也可以间接推动国内中小银行的深化改革。但是,目前该方式的有效落实还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

(1)可转债的资本补充能力相对有限。虽然可转债作为一类混合型融资工具,兼具股性和债性,其可以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在这一点上要优于优先股(只能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只能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只能补充二级资本)。但是,可转债只有在完全转股之后,才可以全部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在此之前,仅有转债价格超过债底的期权部分才可以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而该部分一般占比较小。

对于银行转债的转股情况,以过往存续过的银行转债为例,这些转债不仅有6个月的转股期,而且由于不少上市银行股价长期破净,而银行转债发行价格又不能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以不少银行转债无法触发赎回条款以实现转股。如果后续发行的银行转债要求与之前类似,那么可转债的资本补充能力会比较有限。

(2)可转债的发行问题。目前市场上的银行转债发行主体,均为上市银行,且评级在AA+以上,资质条件比较好,而这些条件对于不少中小银行而言要求并不低。如果专项债通过认购可转债,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那么,后续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3)专项债的投资额度问题。一方面,会议并未确定专项债中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比例限制,而该比例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持的力度。当然,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有些财政压力较大,新增专项债额度较低的地方政府,对于中小银行的支持力度会比较有限。

(4)专项债的退出方式问题。目前地方政府所发行的专项债的期限多为10年到15年,而转股后的可转债却没有固定期限,所以专项债的退出途径与方式也有待进一步研究与确定。而这些问题会如何落地,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效用,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所以,该方式最终的落地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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