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深夜再收处罚告知书,股票或被强制退市

28日深夜,*ST康得(原康得新)发布公告称,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来源:中新经纬


28日深夜,*ST康得(原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控人钟玉当天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7月8日停牌,将继续停牌。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10日晚间,*ST康得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钟玉、董事纪福星、监事周桂芬于6月9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钟玉、纪福星、周桂芬立案调查。

此后在6月11日晚间,*ST康得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康得集团立案调查。

四次听证会后,证监会再发处罚告知书

证监会在告知书中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证监会于2019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并送达当事人。

应当事人要求,证监会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证监会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经复核,证监会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作出部分调整,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427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9.43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39.08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4.36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711.29%。四年时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5.29亿元。

此外,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亦存在虚假记载。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各年末银行存款余额情况;2015年披露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下称“银行账户”)余额4599634797.29元;2016年披露为14689542575.86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6160090359.52元;2017年披露为17,781,374,628.03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10288447275.09元;2018年披露为14468363032.12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12209443476.52元。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4个北京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康得新及其各子公司北京银行账户各年实际余额为0。

第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其中2016年担保债务本金共1482700000元,2017年担保债务本金共计1463050000元,2018年担保债务本金共计1463050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康得新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12月,康得新依据证监会的核准批复,非公开发行17074.56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17.57元,募集资金净额298226.92万元,用于向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2016年9月,康得新依据证监会的核准批复,非公开发行29411.76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16.32元,募集资金净额478422.59万元用于向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产品项目和前述先进高分子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康得新《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实控人钟玉被警告,罚款9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告知书中,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王瑜、张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徐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杜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吴炎、邵明圆、张艳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来源:*ST康得公告

此外,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是康得新虛增利润的决策者、组织者,负责制定虚假业绩指标和协调各部门,负责安排配合虚假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及安排相应的资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得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监会拟决定:对钟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外,证监会还对王瑜、张丽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曙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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