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金融、基建、制造等多领域限制 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瘦身近20%

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作者:刘瀚琳

出处:北京商报

《外商投资法》落地后,国内产业投资迎更大范围对外开放。6月24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清单条目分别从2019年版的40条和37条缩减至33条和30条。在涉及制造、基建等多领域条目中,放宽金融业外商投资股比限制成最大变动;此外,自贸区则继续开放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中药饮片和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的权限。

前述负面清单将于今年7月23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取消证券、期货等金融类企业外资股比限制


梳理新版负面清单,取消2019年版负面清单中对金融类企业股比限制成为新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最大变动。例如,此次负面取消了2019年版中所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以及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的要求。

财信研究院副院长伍超明表示,放宽股比限制举措对国内金融业来说,将加大本土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或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推动打造出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航母”;在外资的“鲶鱼效应”下,有利于提高国内金融市场效率,提供更多创新业务与产品,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同时,对国内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国内金融市场制度的改革。

此次负面清单中划定的放开时限较2019年版负面清单的规定提前一年。而国内对此次取消前述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的决定筹划已久。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所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要继续推进改革大业,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势在必行。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大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明确中国将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对外资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正加快推进,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大幅扩大,对外资证券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不再单独设限,征信、信用评级服务、银行卡清算和非银行支付的准入限制大幅放松。”

全面放开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外商投资的要求进一步将我国金融业开放推向加速赛道。5月7日,《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发布,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的限制;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摩根大通期货获批成为中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这也是中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诞生的首家由外资独资的金融持牌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伍超明说,在开放的过程中,我国不可避免会面临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监管成本和风险增加、受外部冲击影响加大等挑战,因此特别需要注意做好充分准备与充足预案,并以试点的方式渐进开放,摸着石头过河;对具体如国内券商等金融机构而言,要尽快“补短板”,如完善和转换经营理念,适应全球化战略。尤其是对一些具有资金和资源优势的头部券商来说更应如此;其次,需强化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策略,宜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优势兵力”强化特色化和差异化战略,在细分市场上站稳脚跟。


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在关键领域和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依靠改革开放推动发展升级和民生改善。”2016年9月常务会议明确。2017年6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在随后的2018至2019年中,相继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此次清单又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规定,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

“这次放开也是继续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两新一重”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推动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庞超然表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供水管网建设,有助于吸收外部资本经验和技术,逐步解决传统管网存在的“跑冒滴漏”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民生工程质量,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作为最早放宽外资准入的制造业行业中,新版负面清单中放开了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这一点在2018年和2019年版清单中也早有明确: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据了解,1994 年《中国汽车产业政策》里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从事汽车零部件、供应链、物流、销售等业务的合资公司已经不受 50:50 股权比例的限制,只有整车生产仍需要遵守。

“中国大部分制造业是竞争性强的行业,目前已经放开。汽车制造业在持股比例上有一些限制。”经济金融专家余丰慧曾撰文分析,放开限制对一些已经合资的汽车厂商而言,到期后或会另起炉灶,建立新的外资汽车厂;同时,中国市场将新进入一批国际高端汽车厂商。“而这些都直面与中国国内汽车厂商竞争。给国内汽车厂商带来不小冲击与压力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倒逼中国汽车厂商提高质量与档次品质,生产出更高质量的汽车。”

此外,此次清单还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自贸区内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学制类教育机构


与此次负面清单一并出台的还有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该清单要求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

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区负面清单鼓励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例如在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放开中药产业,有助于进一步吸收和学习外国医药产业先进经验,推动产业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不断提升重要产业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而放开教育领域投资限制,可通过积极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提升职业教育办学的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庞超然表示。

庞超然表示,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自贸试验区承载了我国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的重要任务。此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由上年37条压减到30条,比全国版少3条,展现了继续扩大开放的力度和决心,也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开放、透明的准入环境。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例如,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此外,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前述负责人明确,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提高各项政策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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